要回答“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对公安传唤拒绝”这一问题,需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规则,明确“传唤的性质”与“拒绝传唤的后果”:
一、核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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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传唤,可以拒绝(传唤无强制性);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强制到案)。
二、具体依据与逻辑1. 传唤的“非强制性”定位(《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性质定位”明确区分了传唤与拘传:
- 传唤:是“通知到案”(无强制性),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嫌疑人可以拒绝
- 拘传:是“强制到案”(有强制性),仅适用于“需要强制到案”(如立即讯问固定证据)或“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情形,嫌疑人必须到案
该条“功能定位”进一步强调:“拘传是最轻的强制措施,仅适用于‘需要强制到案’或‘传唤不到案’的情形”,反推传唤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2. 拒绝传唤的“后果”:拘传(《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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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解读:
- 若犯罪嫌疑人拒绝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拘传(强制其到案);
- 若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交通中断、家庭重大变故),需提供证明(如医院诊断书、交通延误凭证),不能强制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解读:
- 传唤的核心是“通知”,而非“强制
- 即使是口头传唤(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若嫌疑人拒绝,公安机关仍可后续通过拘传强制其到案(需符合“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条件)。
- 误区1:“传唤必须服从,不能拒绝”
- 错!传唤无强制性,嫌疑人可以拒绝,但拒绝后可能面临拘传(强制到案)。
- 误区2:“拒绝传唤就是‘抗法’,要负刑事责任”
- 错!拒绝传唤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 误区3:“口头传唤可以强制”
- 错!口头传唤仍是“通知”性质,若嫌疑人拒绝,需后续通过书面传唤拘传强制到案(需符合“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条件)。
-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公安传唤(传唤无强制性);
- 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强制到案);
- 有正当理由的(如生病、交通阻断),需提供证明,不能强制拘传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拘传的适用情形:“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性质定位”(传唤是“通知到案”,无强制性;拘传是“强制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传唤的通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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