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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平城区古城内鼓楼古玩城地块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大同市古城总体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平城区古城内鼓楼古玩城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古城内永泰街西侧鼓楼古玩城整体建筑及附属、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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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通告公布时间: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四、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被征收户持有的相关权利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或以产权单位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登记的,以测绘单位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相关产权登记单位进行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九、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平城区古城内鼓楼古玩城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平城区古城内鼓楼古玩城地块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古城内鼓楼古玩城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决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古城内永泰街西侧鼓楼古玩城整体建筑及附属、公建。
二、实施时间
1、方案公布时间: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
2、征收时间: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3、从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以被征收户持有的相关权利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或以产权单位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登记的,以测绘单位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经调查,该地块内涉征建筑物均为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如下:
(一)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
1、营业性商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2、营业性商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1:1置换古城内就近商业安置房源。
(二)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价格补偿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商业房屋搬迁奖励
对涉征区域内商业房屋按户为单位,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可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100平方米,超出部分搬迁奖励可享受每平方米50元。
六、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七、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九、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一、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平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本《方案》解释权归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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