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大家理解,针对新旧版本,源点小编根据公开信息对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进行了详细比对,仅供大家学习交流。
《目录》信息类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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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目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与2025年正式印发版,纳入的13类公共信用信息类别基本保持一致,延续了2025年版的整体框架。
具体为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2025年版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目录》信息条目对比
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在“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7个信息类别进行了内容增减,新增了12个信息条目,删除了3个信息条目,修改了5个信息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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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船舶登记注册信息”1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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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经营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信息”1个条目修改为“经营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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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2个条目分别修改为“互联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市场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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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办理婚姻登记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殡葬领域信用承诺不实或未履行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3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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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2个条目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信息”“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信息”。
新增了“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2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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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信息”“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2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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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5年版,2026年版《目录》对“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类别的信息条目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了“信息通信建设领域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相关名单信息”“水利领域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工程建设领域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4个条目。
删除了“优秀青年志愿者及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铁路工程建设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3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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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进行了规范界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目录限制。
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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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源点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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