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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房东陈女士(化名)与租客陈女士(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六年、总租金十万元的“空白租赁合同”。租客陈女士随后支付了七万元租金。然而几天后,房东陈女士以“想卖房”为由坚决要求解约。那么,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房东单方面违约,需要赔偿租客的损失吗?来听听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马晓贤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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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马晓贤了解到,租客陈女士在签约后已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杨先生,租期五年,杨先生已着手装修并投入资金。现在房东陈女士要求收房,租客陈女士便提出赔偿租金、中介费、装修损失等共计108000元(含预付租金7万元)。那么,租客的诉求合理吗?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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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马晓贤
马晓贤认为合理,具体赔偿金额应以双方协商为准。
空白合同效力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签名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虽然签约时部分空白,但签字人应预见到相关风险。结合租客陈女士已支付大额租金等履行行为,该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很高。
“卖房”能否单方解约:《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明确指出,租赁期内房屋产权变更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单纯的“想卖房”愿望,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房东单方解约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最终,房东陈女士同意退还租客陈女士租金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整(含预付租金7万元)。
马晓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坚决避免在核心条款空白处签字,关键内容需书面明确;转租、装修等重大事项,应事先获取房东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这样就能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记者:周宇博
编辑:梅逸晨(实习)
初审:方佳璐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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