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初中女生扶老人被诉22万元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在网上引发热议。因为新闻事关的交通事故具有普遍性,而且新闻标题用到了老人倒地“扶不扶”的热议话题,让这个司法案例冲上了热搜,引发了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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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场完整视频,如上图所示,已经被人发布到了网上,可还是产生了两种主要观点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骑着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女生根本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跟骑自行车老人的倒地结果根本没有因果关系,搀扶老人完全是做好人好事。
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尽管骑着老人在通过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骑自行车操作失当是造成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但初中生驾驶自行车没有按照沿着道路左侧行驶,而是逆行驶入了老人所在的车道,虽然距离老人尚有一段距离,但也是导致老人慌神之下操作失当而摔倒的部分原因,属于典型的“非接触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然而,最新的报道是,“2月21日,据风芒新闻报道,事件中的女孩母亲郑女士表示,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这意味着,很多人关注和争议的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初中生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是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社会讨论,面临着没有最终司法结果的局面。
正如昨天在《初中生“帮扶”老人案撤诉结案?应避免重演彭宇案的司法错误》(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文中提到的,老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貌似实现了这起社会热烈讨论的案件实现了结案事了,但对于社会而言,对于法律问题的理清而言,乃至很多人认为的此案对于社会道德而言,并非什么好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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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引发的讨论中,很多人连基本的交通事故及如何分责担责的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
有人认为初中生不应该担责的理由中,居然是认为,假如老人在看到交通信号灯由"绿灯"突然变成"红灯"而惊慌失措摔倒,是不是判"信号灯"是"非接触性事故"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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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的观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况太多了,一旦遇到非按交通规则行驶对方尚有一段距离就倒地,则会被认定为“非接触交通事故”而承担事故责任的话,等于鼓励助长他人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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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点尽管点赞量颇多,甚至成了网上的主流观点,但仔细分析可见,其观点的核心还是根本不根据现场视频、交通事故的形成及分则规定来分析这起交通事故,而是直接靠揣摩倒地老人的心理,而且是从坏的一面揣摩,进而来分析、定性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说白了,以上的这些观点,就是靠动机论、阴谋论来分析案情,很是符合网上的潮流。要知道的是,法律规定及执法司法释义,对什么是交通事故及其分责担责是具有明确规定的,并不是自己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甚至连红绿灯变化,也可以被认定有责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违规违法行为跟人身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以及上述因素对事故损失结果的影响比例,才是分析和判断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决定因素。
如果不存在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主要过错,并不能直接认定次要责任的对方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从来,仅靠揣摩和怀疑事故一方的主观恶性心理,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是不能承担事故其他参与方免责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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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对交通事故分责担责的清晰认识,任由主观揣摩来分析定性事故责任,则会害人害己
在这起事故分析中,网上充斥了老人是故意摔倒的、老人自己处置不当怪不得初中生、为何不去追究路口不设信号灯有关方面责任、为何不去追究白色轿车路边电动车等方责任等等观点。
这些观点,不去从事故本身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也不从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及分责担责的规则认定去分析,而是信马由缰的去找些理由扩大事故责任方,或是仅凭心里揣摩就去定性事故责任。
如此对交通事故及其后续司法诉讼案件的分析方法,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自己在现实司法案件处理中,自己被现实打脸。
例如,按照揣摩诉讼参与方主观恶意的方式来分析案情的话,任何一起诉讼案件,都会被扣上虚假诉讼、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的帽子,自己根本不会服气、服从任何一起司法案件的处理结果。
很多人没有对于法律概念、执法司法处理程序的认真研究和理性分析的能力,却在恶意揣摩、心理分析上“尤其擅长”,仅以自己的个人怀疑就去定性案件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觉得自己很有道理。
例如,红绿灯突然变化导致事故发生,为何设置红绿灯的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压根就是不明白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就不需担责的法律规则。
可惜的是,越是这种不深究法律规则,仅凭个人好恶就去定性案件法律分析的现象,很是符合当下的网上潮流,也很是符合某些人现实中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分析。迎合这些人的心理及社会现象,那些口号性、表演性的网红、大咖,正在精准的收割着他们。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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