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于蜀汉建兴十二年(公元234年)病逝五丈原,其祭祀历经民间私祭、旧部遥祭、蜀汉迟至立庙的完整脉络,曹魏、西晋始终未行官方祭祀;南阳卧龙岗诸葛庵,是黄权与蜀汉旧部后人的私祭遗存,与襄阳无涉,为三国至晋代诸葛亮祭祀最真实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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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初亡,蜀汉朝廷非但不立庙,反而以礼制不合驳回各地请求。《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裴松之注引《襄阳记》载:“亮初亡,所在各求为立庙,朝议以礼秩不听。百姓遂因时节私祭之于道陌上。”(诸葛亮刚去世,各地纷纷请求为他立庙,朝廷商议以不合礼制等级不予准许,百姓于是按时节在道路旁私下祭祀),此为蜀汉早期禁官祀、惟私祭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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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原蜀汉大将、降魏后封淯阳侯、居宛城(南阳)的黄权,感念旧恩,于234年在卧龙岗草庐旧址设诸葛庵私祭。《明嘉靖南阳府志校注》明确记载:“侯初亡……故将如黄权等先已在宛,其他族当多相依,故南阳有侯祠所谓诸葛庵者,意亦道陌私祭之类。”(诸葛亮去世后,旧部黄权等人已在宛城,同族旧部多来依附,因此南阳有祭祀诸葛亮的祠庙称作诸葛庵,属于民间道旁私祭性质)。此次私祭自234年持续至黄权去世的曹魏正始元年(240年),是北方最早、最稳定的诸葛亮非官方祭祀。黄权身后,其族人与蜀汉旧部后人延续香火,使卧龙岗私祭传承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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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私祭传统延续近三十年后,蜀汉官方才松口。《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景耀六年春,诏为亮立庙于沔阳。”(景耀六年,即公元263年春天,后主刘禅下诏书,在沔阳即今陕西汉中勉县为诸葛亮建立祠庙),这是蜀汉首个、也是唯一官方祭祀场所,距诸葛亮去世已29年,足见官祀之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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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必须明确:蜀汉立庙的沔阳,是汉中郡沔阳县(今陕西勉县),绝非后世所谓襄阳沔阳,二者地理、行政区划完全不同,史有明载,绝无混淆空间。
同年秋,曹魏钟会伐蜀至汉川(汉中盆地),仅为临时礼敬,非国家祀典。《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秋,魏镇西将军钟会征蜀,至汉川,祭亮之庙,令军士不得于亮墓所左右刍牧樵采。”(这年秋天,魏国镇西将军钟会征伐蜀国,到达汉川时祭祀诸葛亮祠庙,并下令士兵不得在诸葛亮墓地周边放牧砍柴),此举系军事途中的个人行为,不代表曹魏官方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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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一统后,亦未为诸葛亮立庙、设常祀,仅有镇南将军刘弘巡行期间的凭吊行为。王隐《蜀记》载:“晋永兴中,镇南将军刘弘至隆中,观亮故宅,立碣表闾,命太傅掾犍为李兴为文曰:天子命我,于沔之阳,听鼓鼙而永思,庶先哲之遗光,登隆山以远望,轼诸葛之故乡。”(西晋永兴年间,镇南将军刘弘到隆中,瞻仰诸葛亮故宅,立碑纪念,命李兴撰文:天子命我在汉水以北,听战鼓长思先哲遗光,登上隆山远望,凭轼致敬诸葛故乡)。沔之阳即汉水北岸,古地理山南水北为阳,南阳郡全境在沔之阳,而襄阳在汉水以南,属沔之阴,与“沔之阳”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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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常以《汉晋春秋》之说附会襄阳,但《汉晋春秋》晚于《蜀记》六十余年,仅为孤证,且强行将汉水以南的襄阳地块归入南阳郡,违背两汉至晋“汉以北为南阳郡,汉以南为南郡”的行政区划铁律,除《汉晋春秋》外,无任何魏晋正史、地理书、碑刻佐证襄阳隆中为“沔之阳”,纯属后世刻意混淆地理概念。
综上可定:曹魏、西晋两朝,始终无官方祭祀诸葛亮之举。梳理全史,核心史实清晰可证:其一,诸葛亮去世后,蜀汉禁官祀近30年,早期祭祀全为私祭;其二,南阳卧龙岗诸葛庵是黄权及其族人、蜀汉旧部的私祭场所,非官方建制,故《水经注》未载;其三,黄权封淯阳侯,族人聚居南阳,私祭根植卧龙岗,与襄阳无任何史实关联。
南阳卧龙岗诸葛庵,始于234年黄权私祭、传于族人延续、行于民间香火,是三国至晋代诸葛亮祭祀唯一有史可依、一脉相承的正宗之地,绝非无稽之谈;而襄阳之说,无魏晋私祭根基、无官方早期建制,于史无据,纯属后世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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