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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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是“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保障规则”,以“明确证据收集范围、规范取证程序、保障公民举证权利”为核心,确立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公正取证”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面收集证据”规定的程序化细化与操作指引。其内涵需从性质定位、核心要素解析、价值导向、实践意义四个层面系统解读,并结合“证据收集全面性”“公民权利保障”“侦查效率与公正平衡”逻辑展开:
一、性质定位: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条款”
第六十条是公安机关证据收集工作的“总纲领”,承接第五十九条“证据定义与种类”,明确“收集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障公民参与”三个根本问题,为后续“物证提取(第六十二条)”“证人询问(第六十三条)”“证据审查(第七十一条)”等程序提供价值导向与操作边界。
- 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六十条完全吸纳该内容,并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特点,补充“保障公民提供证据条件”“吸收协助调查”的操作细则,更侧重侦查阶段“全面取证”与“公民参与”的落地
- 功能定位
- 纠偏“选择性取证”:禁止只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罪轻证据(如“有罪推定”思维下的片面取证);
- 保障“公民举证权利”:为证人、被害人等提供“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如安全保障、便利措施);
- 规范“协助调查机制”:明确“吸收公民协助调查”的边界(除特殊情况外),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自主意愿。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确立“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职责,第二款规范“公民提供证据的条件保障”与“协助调查”的适用规则,形成“取证范围法定—公民权利保障—协助调查规范”的完整规则体系。
(一)第一款: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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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无罪、情节轻重“三者并重”
原文:“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核心:明确证据收集的“三全原则”(全面范围、法定程序、客观中立),杜绝“选择性取证”。
- “依照法定程序”的程序刚性
- “法定程序”的内涵:取证主体(2名以上侦查人员)、方式(如讯问需全程录音录像、搜查需《搜查证》)、步骤(如物证提取需制作《提取笔录》)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反面禁止: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者按第七十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
- “各种证据”的范围全面性
- “证实有罪”的证据:如作案工具、目击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明犯罪成立);
- “证实无罪”的证据:如不在场证明(机票、监控)、刑事责任能力欠缺证明(精神病鉴定)、正当防卫证据(伤情鉴定)等(对应第五十八条“特定无罪证据”);
- “证实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如自首立功材料(从轻情节)、累犯前科(从重情节)、退赃退赔记录(酌定从轻情节)等。
- “各种”的开放性:不限于第五十九条8类证据,还包括“等”外证据(如侦查实验笔录、大数据分析报告),但需符合“材料性、关联性、证明性”特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必须”的强制性
- 全面收集是法定职责,而非“可选择义务”。例如,发现嫌疑人有“不在场证明”线索时,必须主动收集(如调取监控、核实证人),不得因“可能放纵犯罪”而回避。
原文:“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核心:明确公民“举证权利”的保障义务与“协助调查”的有限适用,体现“侦查公开与权利保护平衡”。
- “保证提供证据条件”的具体要求
- “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见证人、知情群众等,无论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 “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权利告知:告知其“作证义务、伪证责任、申请保护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保护);
- 便利措施:为证人提供交通、食宿补贴(如《规定》第七十六条),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 安全保障:对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证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变更住所等保护措施(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程序参与:允许其查阅、复制与提供证据相关的笔录(如《规定》第六十三条“询问证人笔录核对”)。
- “吸收协助调查”的适用规则
- “除特殊情况外”的例外
- “特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如侦查方案)、个人隐私(如被害人裸照)、商业秘密(如企业核心技术),或协助调查可能妨碍侦查(如吸收嫌疑人亲友可能串供)的,不得吸收;
- “吸收”的性质自愿协助(非强制),需签署《协助调查通知书》,明确协助内容(如辨认嫌疑人、提供线索)、期限、保密义务;
- “协助调查”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如请群众协助查找赃物、辨认监控中的嫌疑人),不得扩大至无关人员。
第六十条的规则设计,本质是“以全面收集证据防范冤假错案,以保障公民权利彰显程序正义,以有限协助调查提升侦查效能”,承载三重核心价值:
1. 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收集无罪证据”的要求,体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即使初步判断嫌疑人有罪,也需主动排查无罪可能(如“不在场证明”“精神病人证据”),避免“先入为主”的定罪思维。
2. 保障“公民参与权”
“保证提供证据条件”的规定,将公民从“被动取证对象”转为“主动举证参与者”,通过权利告知、安全保障等措施,鼓励群众如实提供证据(如“朝阳群众”协助破获多起案件)。
3. 规范“侦查权力边界”
“依照法定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吸收协助调查”的限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如强制公民作证、随意扩大协助调查范围),实现“侦查权谦抑”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四、实践意义:指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与公民权利保障”的操作指南1. 明确“操作流程”
环节
操作要点
Step 1:制定取证方案
- 受案后,根据案件类型(如杀人、盗窃)梳理“需收集的证据清单”,明确“有罪、无罪、情节轻重”三类证据的具体目标(如杀人案需收集“凶器(有罪)、不在场证明(无罪)、自首材料(情节轻)”);
- 方案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避免遗漏。
Step 2:全面收集证据
- 按清单收集8类证据(第五十九条),优先收集“客观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辅以“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
- 发现“无罪证据”线索时,必须主动核实(如嫌疑人称“案发时在医院”,需调取病历、监控);
- 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搜查等),留存《取证程序合法性说明》。
Step 3:保障公民举证条件
-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告知“权利与义务”(书面《权利义务告知书》签字确认);
- 对高危证人(如黑恶势力案件目击者),24小时内报公安机关“证人保护部门”备案;
- 提供必要便利(如偏远地区证人可视频作证)。
Step 4:吸收协助调查
- 确需吸收群众协助的(如辨认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载明协助内容、期限、保密要求);
- 协助结束后,出具《协助调查感谢信》,对贡献突出者按规定给予奖励(如《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2. 常见场景的“操作示例”
场景
操作要点
收集“无罪证据”
盗窃案嫌疑人称“案发时在外地出差”,律师提交机票(北京-上海,案发日)和酒店记录。公安机关按第六十条第一款,调取民航系统机票真实记录、酒店入住登记(附监控截图),核实后确认“不在场”,将证据附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拟撤销案件。
保障证人安全
涉黑案件目击者李某担心报复,公安机关按第六十条第二款,为其变更住所(保密新住址)、提供24小时安保,并安排专人接送作证,制作《证人保护措施记录》附卷。
吸收群众协助辨认
抢劫案需辨认嫌疑人照片,办案部门经批准吸收5名目击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协助,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辨认后制作《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字),协助结束后致谢。
3. 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1:“只收集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可忽略”——错!第六十条第一款“必须收集无罪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查或法院判决无罪;
- 误区2:“公民必须无条件协助调查”——错!“吸收协助调查”以“自愿”为前提,不得强制(特殊情况除外);
- 误区3:“提供证据条件仅需口头告知”——错!需书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公民签字确认(留存案卷);
- 误区4:“协助调查可吸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错!“与案件有关”指“了解案情”,不包括“有利害关系”(如嫌疑人亲友,可能串供);
- 误区5:“法定程序仅指取证步骤,不包括权利保障”——错!“法定程序”包含“保障公民权利”(如告知义务、禁止非法取证),二者不可分割。
- 第五十九条结合:收集证据需符合8类法定种类(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并查证属实(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第七十一条结合: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口供),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 第六十三条结合:询问证人时需保障其“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如单独询问、核对笔录);
- 第二百九十一条结合:收集到“未达刑责年龄”“精神病人”证据后,按第六十条第一款收集并核实,再决定是否撤销案件或移送强制医疗;
- 执法监督结合:检察院对“选择性取证”“侵犯公民举证权利”的行为,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第六条)。
第六十条是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宪法性原则”,通过“全面收集有罪无罪情节轻重证据”“保障公民客观充分举证条件”“有限吸收协助调查”的规则设计,构建了“客观公正、权利保障、高效规范”的取证体系。其本质是在“侦查权主导”与“公民权利保护”平衡原则下,以“全面取证”防范冤假错案,以“权利保障”彰显程序正义,最终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目标。
理解本条的关键是:
- 记住“三个必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收集有罪无罪情节轻重证据、必须保障公民举证条件;
- 明确“协助调查”边界:自愿、有限(除特殊情况外)、与案情相关;
- 落实“全面收集”操作:清单化管理证据类型,主动核实无罪线索;
- 避免“选择性取证”“强制协助”误区。
这条规则既是公安机关“规范取证、防范错案”的操作指南,也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的生动体现,为刑事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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