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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玩场摔倒索赔,经营者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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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AI,侵删)
2025 年 6月,我方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小型游乐场发生一起意外:
未成年顾客胡某某在游玩蹦床项目时,未遵守“禁止追逐打闹” 的现场提示,与其他游客碰撞后摔倒,导致脚踝骨折。胡某某住院治疗后,家属以“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56431元。
事发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委托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屠元宇律师介入处理。我方迅速固定证据:游乐场入口及蹦床区域的安全警示标识照片、每日设备检修记录、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胡某某未遵守游玩规则),以及工作人员定期巡视的签到表,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基础。
02争议焦点:经营者需全额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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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AI,侵删)
庭审调解阶段,双方就责任划分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胡某某主张:游乐场未配备专人实时看管蹦床区域,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违反《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方抗辩意见:
1. 游乐场已通过醒目标识、设备检修、定期巡视履行基础安全保障义务,符合行业标准(参照长春二道法院裁判标准);
2. 监控清晰显示胡某某因自身追逐打闹导致摔倒,其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3.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延伸,不应为游客自身违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援引丰台法院类似判例精神)。
03法院调解:厘清责任,柔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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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AI,侵删)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证据及法律规定,组织多轮调解:
责任划分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认定游乐场已尽基础保障义务,但考虑到原告实际伤情,可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方案促成:我方律师提出 “过错相抵 + 合理补偿” 方案,既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又维护游乐场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1.我方当事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431元(较原索赔额减少 78%);
2.胡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争议;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于 2025 年 12月 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04律师提示:游乐场经营者的三重风险防线。
本案为小型游乐场所经营安全敲响警钟,结合实务经验提示三点核心建议:
1.安全保障 “留痕” 是关键:务必在入口、高风险项目区域设置标准化警示标识(如年龄限制、行为禁令),每日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工作人员巡视签到,这些证据是责任抗辩的核心。
2.过错划分需主动举证:若游客因自身违规(如逆行、追逐、忽视警示)受伤,应第一时间固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证明损害与游客自身过错的直接关联(援引法院裁判逻辑)。
3.风险转移可借保险工具:建议投保“公共场所责任险”,覆盖游客意外伤亡赔偿,降低单次事故对经营的冲击,尤其小型游乐场抗风险能力较弱,保险是重要缓冲。
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提醒:游乐场所安全需要 “经营者保障 + 游客自律” 双重守护。事前规范管理、事中留存证据、事后依法应对,才能在意外发生时守住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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