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结构完整性检查
核心要素梳理
建设工程合同的完整结构应包括以下核心模块:
模块类型
核心要素
审查要点
首部信息
合同名称、工程名称、主体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应与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名称一致;主体信息需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引言部分
签订合同的事实基础、背景、目的
明确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清晰阐述合同背景和目的
协议书
工程概况、审批文号、资金来源、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关键点:工程审批文号影响合同效力;承包范围界定清晰;价格形式明确
通用条款
定义、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持权利义务平衡;禁止自行修改标准文本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特别约定
价格调整情形、赔偿限额等特殊约定
附件清单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质量保修书、图纸等
重点:工程量清单必须双方盖章确认并与合同文本一并装订签署
常见缺失问题及风险提示
- 工程量清单单方盖章:极易造成结算争议纠纷
- 通用条款缺失或被不当修改:可能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平衡,存在法律漏洞
- 附件不完整或与正文不一致:导致履行争议
- 当事人信息不准确:影响通知、送达等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律合规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合规性建设单位资格审查
- 必须取得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 外商投资主体需符合产业准入限制(仅限鼓励、允许类产业,禁止类产业不得从事)
- 代建制项目需确认代建关系合法性
- 母公司立项、子公司签约的,需考虑母公司是否被认定为发包人
- 必须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 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已实行国民待遇,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法规
- 应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
-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承担项目能力
- 联合体应共同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 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可能导致招标行为无效和合同无效
- 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
- 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 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 将设计和施工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 将设计和施工主体部分分包
- 联合体一方不施工、不管理且收取管理费的,视为转包
-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责任
- 联合体各方对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设计变更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资金来源合规: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必须确保落实到位
- 禁止垫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概算管理:建设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核定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审计条款限制: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风险点识别与分类
(一)商业风险
风险点
具体表现
风险等级
价款支付方式不合理
预付款比例过低、进度款支付延迟、质保金返还周期过长
工程变更计价机制不明确
变更程序不清晰、计价原则约定不明、暂估价项目处理方式缺失
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模糊
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约定不清
固定总价漏项风险
承包人投标漏项,发包人拒绝调整价款(总承包项目特有风险)
材料设备价格波动风险
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亏损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风险
工程量清单错误或遗漏,导致结算争议
(二)法律风险
风险点
具体表现
风险等级
合同主体资质瑕疵
建设单位未取得审批手续、施工单位资质不符、联合体成员资质不足
发包人要求错误风险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如地勘报告)存在错误,承包人未及时书面告知
违约责任不对等
发包人违约责任轻、承包人违约责任重,权利义务失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不当
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
联合体连带责任风险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第三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责任限额未约定或约定不当
未设置赔偿责任限额或限额过高,导致承包人承担无法承受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承包人提供的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三)技术风险
风险点
具体表现
风险等级
质量标准不具体
仅约定"符合国家标准",未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验收程序不清晰
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的程序约定混乱(特别是工业、市政项目)
设计施工两张皮
设计与施工脱节,设计未充分考虑施工可行性和成本
材料设备供应责任不清
甲供材、乙供材界限不明,质量责任争议
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不明
发包人代表越权指令,产生争议
工程照管责任界定不清
停工期间、合同解除期间的工程照管责任未明确
竣工试验必要性判断错误
不需要竣工试验的项目约定了复杂试验程序,或需要试验的项目未约定
四、风险管控措施制定
(一)商业风险管控措施1. 价款支付风险管控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约定预付款比例(建议不低于合同价的10%-30%)、进度款支付节点(按月或按形象进度)、支付审核期限(建议不超过7-14天)
- 补充协议要点:如发包人逾期支付,约定逾期利息(不低于LPR)
- 风险转移机制: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或开具工程款支付保函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变更认定程序、变更计价原则(参照合同类似单价、套用定额、市场询价等)
- 监控节点设置:变更发生前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形成变更签证
- 补充协议要点: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标准的,约定招标程序和计价方式
- 条款修改建议:详细列举工期顺延情形(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第三方原因等),明确顺延天数计算方式
- 监控节点设置:建立工期日报制度,及时记录延误事件和责任归属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固定总价"范围,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增加工作内容可调整价款
- 过程控制:投标前详细核对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发现错误及时书面告知
- 证据留存:所有沟通、告知文件书面化,留存证据
- 条款修改建议:要求发包人在合同中承诺已取得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
- 审查措施:签约前核实发包人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
- 连带责任规避:母公司立项、子公司签约的,可要求母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或支付担保方
- 条款修改建议:约定承包人及时书面告知义务,发包人未及时补正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 过程控制:认真审查发包人要求及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立即书面通知
- 证据留存:所有告知函件需发包人签收或公证送达
- 条款修改建议: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平衡
- 具体操作:违约金比例对等(如均为合同价的0.5‰/日),赔偿限额对等
- 条款修改建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建议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5%)
- 除外情形约定:明确因欺诈、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造成的损失不适用责任限额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内部分工、责任承担、追偿机制
- 联合体协议: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作为合同附件
- 保函处理:建议联合体成员分别提交履约保函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建议工程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 仲裁条款:如选择仲裁,需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规则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包人要求)
- 验收标准:详细约定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文件
- 条款修改建议:根据项目类型约定是否需要竣工试验(房建一般不需要,工业、市政项目需要)
- 程序细化:明确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各环节的程序和责任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设计应充分考虑采购和施工需求
- 过程控制:建立设计-施工协调机制,设计变更需施工方确认
- 专业甄别:对发包人指令进行专业甄别,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甲供材、乙供材清单,约定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 进场验收: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需验收,形成书面记录
- 条款修改建议:明确工程照管责任起止时间,约定停工期间的照管义务
- 特殊情况: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工程移交程序和照管责任转移
- 工程一切险:转移工程物质损失风险
- 第三者责任险:转移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风险
- 工伤保险:覆盖施工人员工伤风险
- 职业责任险:转移设计、监理等专业责任风险
- 履约保函: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建议合同价的5%-10%)
- 支付保函: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保函
五、合同条款优化建议清单
优化一:协议书部分
条款位置
原条款问题
优化建议
优化理由及预期效果
工程审批文号
未填写或填写不全
明确填写立项批文号、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确保合同效力,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资金来源
未明确资金性质
明确资金来源(国有/民营/外资),如是国有资金需注明审批情况
判断是否必须招标,适用特殊监管规定
承包范围
界定模糊
详细列明承包范围(设计/采购/施工),明确是否包含勘察、试运行、运维
避免争议,明确责任范围
价格形式
仅写"固定总价"
明确固定总价的调整情形(法律变化、标准变化、发包人原因变更等)
避免对固定总价的误解,明确可调情形
项目经理
未明确授权范围
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避免项目经理越权或授权不明产生的争议
优化二:通用条款部分
条款位置
原条款问题
优化建议
优化理由及预期效果
发包人代表
未明确授权范围
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权限限制
避免越权指令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70条,法人对职权范围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发包人要求错误
仅约定承包人审查义务
补充约定:承包人及时书面告知后,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工期延长
公平分担风险,避免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错误导致的责任
责任限制
未约定赔偿限额
专用条款约定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建议签约合同价的3%-5%),除外情形明确
控制承包人赔偿风险,避免无法承受的赔偿
基准日期
未明确或定义不清
明确基准日期,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标准变化的调价和工期顺延机制
明确风险承担,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工程照管
未约定特殊情形
补充约定停工期间、合同解除期间的工程照管责任
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避免争议
优化三:专用条款部分
条款位置
原条款问题
优化建议
优化理由及预期效果
价格调整
未约定可调情形
详细列明价格调整情形(法律变化、标准变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等)
合理分担市场价格风险,避免承包人承担全部价格波动风险
支付条款
支付比例低、审核周期长
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10%-30%)、进度款支付节点、审核期限(7-14天)
保障承包人现金流,避免垫资风险
变更计价
计价原则不明确
明确变更计价原则(参照类似单价、套用定额、市场询价等)和程序
避免变更计价争议,加快结算进度
暂估价项目
未明确处理方式
达到招标标准的约定招标程序,未达到标准的约定计价方式
合法合规,避免暂估价处理争议
违约责任
责任不对等
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平衡,违约金比例对等
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争议解决
管辖约定不明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避免管辖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联合体条款(如适用)
内部分工不明确
作为合同附件详细约定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责任、追偿机制
明确联合体内部关系,避免推诿扯皮
优化四:附件部分
附件名称
优化建议
优化理由及预期效果
工程量清单
必须双方盖章确认,与合同文本一并装订签署
避免结算争议,确保工程量清单的效力和准确性
履约担保格式
明确担保类型(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有效期、解除条件
明确担保权利义务,避免担保争议
联合体协议(如适用)
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分工、责任承担、追偿机制
明确联合体内部关系,保障各方权益
承包人建议书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约束承包人履行技术标承诺,明确设计、采购、施工方案
优化五:删除条款建议
表格
条款位置
建议删除条款
删除理由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
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政府投资项目)
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允许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条款,保留可能导致整体合同效力受影响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
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承包人对设计错误完全免责)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利于风险公平分担
总结与建议
本次审查系统性地覆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结构完整性、法律合规性、风险识别与管控、条款优化等关键环节。核心要点如下:
关键风险提示
- 工程审批手续是合同效力的前提,必须优先审查
- 固定总价不是绝对固定,存在多种可调情形,需正确认识
- 联合体连带责任是对发包人的法定责任,内部追偿机制需提前约定
- 工程量清单必须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极易引发结算争议
- 政府投资项目需特别注意禁止垫资、概算管理、审计条款等特殊规定
- 第一优先级:合同主体资格、工程审批手续、必须招标项目识别(影响合同效力)
- 第二优先级:工程承包范围、价格形式、支付条款、责任限额(影响核心利益)
- 第三优先级:变更计价、验收程序、争议解决(影响履行效率)
-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体系
- 重大变更、工期延误、费用调整等事件书面化
- 定期进行合同履约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这份系统性审查框架可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标准操作指引,建议在具体合同审查时,根据项目类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投资性质(政府/民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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