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起征点等有关征管事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一起了解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依托现有征管制度,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
第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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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杨譞
审核:汪晶晶
监制:戴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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