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69号指导性案例显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即使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驶。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刚好遇到对向驶来一辆卡车,孙某平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从后座摔下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尽管刘某江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但是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依然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
理由也很简单,刘某江之所以被认定负事故全责,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一条特别规定,是为了便于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尽可能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设立的。根据这条特别规定认定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责,不代表当事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较大过错。事实上,交警部门也已经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过错程度较小。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所以法院判决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交通肇事逃逸后被认定负全责也可能无罪,但是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到时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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