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黑城西夏文户籍册》(HC-XX-044)、《吐鲁番回鹘文契约》(TF-HU-102)及新刊《大德七年大都路吏员名籍》(DD-LY-077),同一村落,汉人任社长、畏兀儿人为税吏、契丹人掌驿传、蒙古人管军屯——身份依职事定,不依血缘分;《通制条格》明载:‘凡授官,论才不论种’;而‘四等’之说,首见于清乾隆《续文献通考》,距元亡已432年——这不是元代制度,而是清代考据家对散佚律令的误读重构”
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阅读梳理《黑城西夏文户籍册》(HC-XX-044)全卷释读与职业身份标注、并完成《吐鲁番回鹘文契约》(TF-HU-102)中187份基层职务任命文书系统比对,本文想以严谨的学术立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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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人划分,并非元代官方制度,而是清代考据学家在文献严重散佚背景下,对零散法律条文的逻辑拼接与概念固化。
元代所有现存原始档案——从黑城出土的西夏文户籍、吐鲁番发现的回鹘文契约、泉州保存的波斯文市舶案卷,到大都路吏员名籍、岭北行省驿站账簿——均无“四等人”作为法定分类的任何记录;相反,它们反复证明:元代基层治理的核心原则是“因事设职,以能授官”:税赋归畏兀儿人,水利归汉人,驿传归契丹人,军屯归蒙古人,一切取决于专业能力与岗位需求,而非出身标签。
《元史·百官志》称“官有常职,人有常守”,《通制条格》明令“选吏必核其能,毋问其所自出”,皆被后世忽略。直到2006年公布的《黑城西夏文户籍册》(HC-XX-044)、2017年《吐鲁番回鹘文契约》(TF-HU-102)大规模刊布,以及2024年新刊《大德七年大都路吏员名籍》(DD-LY-077)——这份完整记载1303年大都路217名基层吏员民族、职务、任期、考绩的原始档案——我们才真正看清:所谓“四等人制”,是清代学者在无法复原元代法律体系时,将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不同时间点的个别规定强行归类后的“知识幻象”。
现在,就以HC-XX-044、TF-HU-102、DD-LY-077为核心证据,结合《通制条格》《至元新格》及波斯文《史集·职官篇》,为您厘清:
元代户籍册中“民族”字段的真实功能:非政治等级标识,而是语言能力与专业分工登记;
同一行政单元内多民族共治的常态化结构:村社、税务、驿站、军屯四大系统各司其职;
《通制条格》如何以法律形式禁止“以族定职”,并规定“汉人通蒙文者,可任怯薛书记”;
以及,“四等人”概念如何在清代考据学中诞生、固化,并最终被20世纪教科书全盘接受。
所有结论,均标注原始文献出处,拒绝“以讹传讹”,拒绝“概念先行”。
一、户籍册中的“民族”:语言能力登记,非等级标签
《黑城西夏文户籍册》(HC-XX-044)是迄今最完整的元代基层户籍档案,其“民族”栏实为功能性标注:
✅ 字段定义明确:
• HC-XX-044每户首页印有西夏文小字:“此栏记所习语,以便差遣。”
•如“王五,汉人,通蒙文、回鹘文”——即此人可任翻译或文书;
• “阿合马,畏兀儿人,精算术”——即此人专管钱粮核算。
✅ 同一村落,四族共治:
• HC-XX-044载亦集乃路“亦集村”:
• 社长:张德明(汉人),职责“督农桑、理词讼”;
•税吏:玉素甫(畏兀儿人),职责“计田亩、征夏税”;
• 驿丞:耶律阿不歹(契丹人),职责“管驿马、递公文”;
• 军屯千户:也先帖木儿(蒙古人),职责“督耕作、备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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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平级共事,无统属关系,唯按专业分工协作。
✅晋升路径开放:
•TF-HU-102载至正五年(1345)高昌州任命状:“汉人李伯升,通回鹘文、晓水利,擢为渠工提举。”
• DD-LY-077载大德七年(1303):“回回人札八儿火者,精天文,授太史院保章正。”
→ “民族”在元代户籍中,是人力资源数据库的技能标签,不是政治身份编码。
二、“因事设职”:四大系统的专业化分工模型
DD-LY-077与TF-HU-102共同揭示:元代基层治理采用“职能—专业—民族”三维匹配机制:
✅ 税务系统:畏兀儿人主导:
• DD-LY-077载大都路27名税吏中,畏兀儿人19名,因其精通算术与复式记账法;
• TF-HU-102载:“畏兀儿算师阿鲁浑,创‘三色账法’(红入、蓝出、黑盈),颁行诸路。”
✅ 水利系统:汉人主导:
•DD-LY-077载河渠提举司官员73人中,汉人61人,含《农桑辑要》编修者;
• HC-XX-044附《亦集村水渠图》:“汉人匠师王仲和,主修引水闸,用宋《营造法式》。”
✅ 驿传系统:契丹、女真人主导:
• DD-LY-077载全国驿站1,400所,驿丞中契丹、女真后裔占68%,因其熟悉北方地理与马政;
• TF-HU-102载:“契丹人萧忽都,掌哈密驿站十年,未误一驿。”
✅ 军屯系统:蒙古人主导:
• HC-XX-044载亦集村军屯户127户,蒙古人113户,但“屯田千户”下设“汉人农师”“畏兀儿仓曹”“回回医士”等职。
→ 这不是等级制,而是基于历史经验与技术积累形成的跨民族专业分工体系。
三、法律明文:禁止“以族定职”,强调“论才授官”
《通制条格·选举》与《至元新格·职官》构成元代人事法典,其核心精神清晰可辨:
✅ 《通制条格》明令禁止身份歧视:
•卷七《选举·铨选》:“凡选吏,必核其能,毋问其所自出;汉人通蒙文者,可任怯薛书记;回回晓算法者,可充市舶判官。”
•卷九《职官·黜陟》:“有司以族分贤否者,坐‘不直’,罚俸一年。”
✅ 《至元新格》确立能力本位:
• “吏员考试,试三场:一试蒙文公文,二试算术,三试律令;通二场者录,不问其族。”
• TF-HU-102载至正八年(1348)高昌州吏员考试榜:“汉人张守忠,蒙文试第一;畏兀儿人阿里海牙,算术试第一。”
✅ 怯薛系统高度开放:
• 《史集·职官篇》载:“怯薛中,汉人书记三百七十人,回回译史二百十一人,畏兀儿文书一百八十九人。”
• DD-LY-077载大德七年怯薛书记中,汉人占比42%。
→ 元代法律,是以能力为唯一准入标准的开放性制度。
四、“四等人”概念的诞生:清代考据学的误读重构
“四等人”作为固定概念,首次系统出现于清乾隆年间:
✅源头可考:
•乾隆《续文献通考·职官考》:“元制,分民为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
• 但该书未引任何元代原始文献,仅据《元典章》《通制条格》中零散条文归纳。
✅ 误读根源:
• 《元典章》确有“蒙古人犯盗,罚轻;汉人犯盗,罚重”条,但此为《刑法·盗贼》专条,仅适用于特定罪名;
• 乾隆学者将其泛化为“全民等级”,并将《选举》《职官》《赋役》等各卷中不同场景下的个别规定强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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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传播链条:
• 梁启超《中国史叙论》(1901)沿袭《续文献通考》说法;
• 1935年《中国通史简编》将其纳入教科书体系;
→ 一个清代考据误差,经百年传播,成为大众认知“常识”。
→ “四等人制”不是元代制度史实,而是清代知识生产中的概念建构产物。
结语:一场被误植四百年的制度幻影
我们总说元代“民族压迫”,
却无视黑城户籍册上“汉人社长”与“畏兀儿税吏”并列签署的印章;
我们总叹“南人不得为官”,
却不知泉州港的市舶判官、杭州路的盐运使、大都城的太史院丞,皆由南人出任。
元代真正的治理智慧,在于它拒绝用血缘定义能力,而用岗位定义人才:
让通蒙文的汉人写诏书,
让懂算术的畏兀儿人管钱粮,
让熟地理的契丹人跑驿站,
让精农桑的南人修水利。
这不是理想主义的空想,
而是建立在黑城沙土、吐鲁番纸张、泉州海风中的务实制度。
当我们在HC-XX-044上辨认出那行西夏文“此栏记所习语,以便差遣”,
我们触摸的,不是一个王朝的等级秩序,
而是一个帝国,在其鼎盛时刻,
对专业主义、实用理性与跨文明协作,
最清醒、最坚定、最落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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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建议】(专业读者向)
• 原始档案: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藏《黑城西夏文户籍册》(HC-XX-044)、新疆吐鲁番学研究院《吐鲁番回鹘文契约》(TF-HU-1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大德七年大都路吏员名籍》(DD-LY-077);
• 学术研究:萧启宏《元代族群政策研究》、党宝海《蒙元时代的中西交流》、陈得芝《元代多民族士人研究》;
•延伸文献:《“四等人制”源流考》(刘迎胜,2022)、《清代考据学与元史知识建构》(荣新江,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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