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更关注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问题,却容易忽略合同效力本身——无论是未生效、无效还是可撤销,都是争议解决的核心基础。实践中,常出现双方未主张合同未生效,但法院主动审查认定的情况,也有当事人以形式瑕疵为由规避合同义务,这些问题的处理其实有明确司法规则。
最高院在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没明确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也可直接认定。比如案涉协议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效力未定合同(未生效),尽管双方没主张,法院仍可审查。而可撤销合同是“未决的生效”,需当事人申请撤销,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二审法院用可撤销合同规定判决撤销协议虽然不当,但结果和确认未生效一样,不影响权利义务,仅需指正。
很多人分不清合同未生效和无效,其实两者有本质区别。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只是生效条件没成就(比如约定条件未到)或未报批(比如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批准);无效是合同自始因主体或内容违法(比如无资质签建筑合同、卖地沟油)而不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报批条款和相关条款仍有效,比如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批准,但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有效;无效合同除争议解决条款外,其他都无效,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
认定无效合同要把握几个原则:首先是“不违法即有效”,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效的才无效;其次,不能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为依据,除非涉及国计民生(比如外汇管理),可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一般需当事人主张才认定,但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主动认定。法官释明权要慎重,除非明显违法,不然不主动释明,避免处理结果不一。
![]()
对于需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探矿权转让、外资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主要义务的,法院要释明变更为要求履行报批义务;原告拒绝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若报批材料齐全,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若被告不同意提供材料,无法强制执行,就释明变更为主张违约责任(如差价损失、合理收益)。
![]()
合同签字盖章的约定也有讲究。“签字盖章”是择一,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具备其一即可;“签字、盖章”是并列,需同时满足。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比如一方付款另一方接受),即使没满足形式要求(如没签字只盖章),也认定有效——实际履行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瑕疵不影响。比如最高院有个案子,协议约定“签字生效”,双方只盖章没签字,但一方已付款,另一方接受,法院就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以未签字为由的再审申请。
![]()
即使法院会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当事人仍要关注生效要件:有没有约定条件、要不要报批、签字盖章是否符合约定。若发现合同未生效,要主动向法院主张,避免不利后果。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效力问题、提醒报批义务,避免踩坑。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