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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玉兰,今年78岁。
今天,我要说说我儿子的冤案。不是为了博取同情,只是这两年多来,我夜不能寐,翻来覆去只想明白一件事——
一个曾经为工作拼过命,抓了近百名逃犯的警察,究竟做错了什么,要落得这般下场?
他抓过百名逃犯,却没能逃过这场“局”
我儿子胡永滨,1999年参加工作,干刑侦24年。
他没有背景,没有靠山,就靠一双脚、一双眼睛,在鹤岗的街巷矿井里,把一个又一个逃犯缉拿归案。
2010年8月,他下到800米深的矿井,把潜逃20年、早已漂白身份的杀人犯麻某,亲手揪了出来。
2013年12月28日傍晚,天色已黑,他开车回分局,微弱灯光下,仅凭半张脸,认出了在逃的郭某某。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增援,在没有任何防身器具的情况下他赤手空拳扑上去,把人制服,那一刻他为了保一方平安,早已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当时市局领导正在组织各分局领导开会研究怎么抓这个人,电话就打进来了——人已经被南山分局胡永滨在回分局途中抓获了,那一刻在场的干警对我儿子无不钦佩。
2014年1月,“天网工程”还没铺开,他凭一双肉眼,抓到了潜逃17年的杀人犯汤某。
2017年6月14日,一天之内,两名网上通缉犯落网。
这些,只是他24年从警生涯的几页。二等功两次、三等功四次、嘉奖七次,全省“我最喜欢的十大人民警察”,十多项市区级先进模范荣誉......
省电视台、市报社都报道过他。他是公认的好警察,是那个“看一眼就能认人”的传奇。
可是,2024年1月9日,他因为原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大勇案件,受到牵连,被刑拘了。
罪名是: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个传达指令的人,一个落实工作的人,怎么就成了“从犯”?
若不是亲身经历,我都不会相信在法治如此健全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还能有人可以这样明目张胆的涉嫌构陷制造冤案!
先说非法拘禁罪。
2021年8月,鹤岗市政法委和市公安局指令鹤东分局立案,对涉嫌造谣的十几人调查。我儿子作为副局长传达了时任局长周大勇的指令,具体办案的是刑警队。刑警队传唤了十几人,其中二人留宿调查,未超24小时。专案组鹤岗市检察院张晶羽等人,硬是把正常的治安案件调查,扣上犯罪的帽子,把只是传达命令,都没有参与办案的我儿子居然列为周大勇犯罪的"从犯",移送起诉。
案件在周大勇、胡永滨及律师强烈要求下和媒体介入影响下终于异地管辖成功离开鹤岗,指定由黑河市司法机关管辖。律师多次向孙吴县检察院表达无罪意见,孙吴检察院拿掉了非法拘禁罪。
另一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周大勇任鹤东分局局长期间,指令分管领导和干警在调取话单的<审批表>上签字查询通话记录。套用案号——这是违规,但这是执行领导的指令,为了工作,不是私利。而且签字前胡永滨请示过局长周大勇,周大勇明确说是办案需要。和他情况相同的执行领导命令在套用案号的审批表上签字的还有其他分局领导,普通干警,十几个人。
调查结果下来了:其他人视为违纪违规,唯独把也是违纪违规行为的我儿子,抬高升级列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提起刑事诉讼,这等不公,天理难容。
2025年12月1日,孙吴县法院开庭。
主犯周大勇和负责具体查号的涉案人宫岩当庭作证:“胡永滨事前不知情,事后没参与研判,他不知道内情。”
胡永滨和其他签字的十几个人一样,都是为工作签的字。
律师做了完整的无罪辩护。
事实,清清楚楚。
判决下来了——不多不少,整整两年
2026年1月15日,判决书送到我儿子手里,判了两年。
那一刻我全明白了。这个案件太特殊了,调查期太长了,人羁押了两年,这哪里是审判?这是将错就错,给个判决走个过场,就算无罪也得判你,不然人押了两年,谁来负责,硬判也得判,随着案件的推进裹挟了太多人的利益,若判无罪,就涉及到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涉及方方面面......我儿子就这样成了牺牲品。
审判长张虹,孙吴县法院副院长,她涉嫌枉法裁判!
她在判决里写我儿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她为了判我儿子有罪,涉嫌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篡改刑法。她在(2025)黑1124刑初44号判决书中把《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将“出售”,篡改成”查询”,用心险恶;对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断章取义,无视客观要件;她把司法解释里“非法获取”的主观要件——明知、恶意——统统抹掉,只留下签字行为。公然引用失效的《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部门配合开展数据查询工作规则》,(在2024年已经废止的内部文件)作为判决依据,实属可笑。
这样的判决于法无据,这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错误,而是涉嫌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刑法可以随意改写的吗,已经废止的内部规定可以当做判决依据吗?
张虹还有一件更令人发指的事。
2019年10月,我儿子还是代理刑警大队长,时任副局长侯某某签的一份审批表——这笔账,也记在了我儿子名下。
同样性质的审批表签字,我儿子是副局长时,副局长担责,队长不担责;我儿子是队长时,队长担责,副局长不担责,这还有天理吗?作为一个人民法官有这样判案的吗?这不是事实认定错误,这是赤裸裸的恶意构陷,围猎式判决。法律在这一刻已不是维护社会安宁惩恶扬善的利剑,它已沦为某些人整人治人的工具!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为什么对我儿子失效了?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依法豁免。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后责任可依法豁免。我儿正是基于警察的职业操守执行了当时认为是工作的指令。然而,张虹法官在判决中刻意歪曲、回避这一法定豁免条款,剥夺了我儿作为下级警察本应享有的法律保护,这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背叛。
我儿子执行的是市局副局长的命令,签字时不知情、无恶意,一心为公。
同样在<审批表>签字的十几个人,均被视为违纪。唯独把也是只有签字行为的他列为从犯,按犯罪判刑。
法律豁免条款,为什么到他这里就失效了?
这不是法律适用偏差,这是选择性执法。
质证意见还没邮寄到法院,宣判通知先来了
更让我震惊的是程序严重违法。
2026年1月7日,法院通知我们对检察院补充的新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在书面质证意见尚未邮寄到法院的1月13日,法院通知来了:决定1月15日开庭宣判。
质证意见还没送到,判决居然已经定了。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宣判通知不得少于三日。这一系列违反程序的操作不得不让人怀疑,所谓的庭审只是掩盖“内定判决”的形式
1月7日,律师给张虹法官的助理打电话,问院长在不在。助理说张院长出差开会去了。
1月9日下午,张虹法官给律师回电话。律师本能地问:“张院长,您去哈尔滨省高院开会了?”
她默认。
我没有证据说她受了谁的指示,但她的默认让我把整个事件串联起来,找到了答案……
有人说,人放了就放了,还告什么?
可是,一个24年对公安工作兢兢业业的人,凭什么要坐这两年?凭什么背着“罪犯”的名字回家?
他不是不知道套用案号违规。可是那是他职责所在,与周大勇共事多年,周大勇是个工作狂,张口是工作闭口是工作,曾经因为办理专案工作出色的表现立过一等功,他下达的命令倘若不执行,耽误了某个专案,我儿岂能负起这个责任?
专案组查了两年,都没能找到周大勇是否私用号码的直接证据。 周大勇查询号码后就立刻销毁了,没它用,没流向社会,没造成社会危害性。
专案组查了两年没查清的事作为下级,在签字那一刻,在询问领导,领导明确告知是工作的情况下,他怎能不签,即便是违规,执行领导命令也是领导负责,况且周大勇当时兼任鹤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技侦,倘若他真用调取的号码做违法的事儿他完全可以直接安排技侦去调,没有必要走签字手续 让更多的人知情,基于客观分析,任何人在这个岗位上都会确信查号是为了工作,履职签字。
他还在等,等一个清白
我儿子是2026年1月8日放出来的。
那天我去接他,他瘦了,但精神尚可,我儿子是个坚强的人,他心里始终有光,他始终坚信法律会还他公平,个别人的构陷只是暂时的乌云 邪不压正,终有一天会云开日出!
他坚信他会获得清白。
他不后悔选择公安工作,不后悔20多年的敬业付出,不后悔赤手空拳扑向逃犯。他后悔的是,他不知道权有时会大于法,正常工作也会被界定成犯罪。
别人都说,二审赢,太难太难了
但我们的案子也太冤 太冤了…
我们相信法治社会里,乌云遮不住太阳。
我们已经上诉到黑河中级人民法院,面对不公的判决,我和儿子坚决不服,就算倾家荡产,也要一告到底,我不仅是为我儿子一个人,也是为像他一样的200多万人民警察的职业权益。
胡永滨被定罪是全国首例因执行领导命令套用案号签字查询,未扩散、未卖卖、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而被定罪的人民警察,全国一线警察,办案中那些为了维稳控访、处理特殊案件和出于紧急的套用案号违规查询操作,都随时有可能像我儿子一样变成未来的“罪证”。为此,我要不惜一切代价,哪怕用我的生命为代价我也要为我儿子讨公道!维护人民警察职业权益!
他24年的功绩,不是一纸构陷的判决能抹掉的。
200万警察的职业权益也不是张虹一个法官的恶意判决能剥夺的!
这篇文章,我写了删,删了写。我不想声嘶力竭,我只想让您看清楚:
让全国的人民警察们,都看一看,一个曾拼命工作的警察,是怎么被一步步送进监狱的。
我不是要对抗谁。我只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
鹤岗有个警察叫胡永滨,他没犯罪,他只是像千千万万个刑侦一线警察一样履职签字。
2026年2月21日
张玉兰 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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