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这起无接触交通事故在网上争得很凶。

我昨天写文解释,为什么我认为两名初中女生不应承担22万元赔偿。
评论区反对声音不少,我都看了,这里再系统说一遍。
反对者最常见的理由:
“女生未满16岁骑电动车,又转弯未让直行,既然违规,为什么不该赔?”
这个问题问得好,但要把两个概念分清:
行政违法,和民事赔偿。
行政违法,是交警处罚的依据;民事赔偿,是法院判你赔钱的依据。
二者有关联,但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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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支持民事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三点:
- 行为人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 受害人确实有损害结果;
- 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该损害结果。
只有三点同时成立,赔偿责任才成立。
回到本案。双方没有发生碰撞,因此只能按无接触交通事故分析。
而无接触事故定责,有一个核心前提:
你的行为,必须对损害结果产生了直接、可归责的影响。
通俗点说就是:“她之所以摔,是因为你那样做了。”
这也是法院要审理的核心问题:朱女士的摔倒,是否由这名女生的行为直接造成?
结合视频,有三个关键事实:
一,朱女士是在避让白色轿车后出现身体失衡;
二,自行车与电动车始终没有接触;
三,在朱女士出现明显失衡的关键时刻,双方仍保持约2–4米的空间距离。
这个距离并非主观判断,而是以画面中的沙井盖作为参照:
单个井盖直径约0.5–0.6米,两车之间约跨越4–7个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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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我此前提到的“1米多”,2–4米更接近视频呈现的事实。
同时,视频显示电动车一方匀速通行,未出现贴身逼近、突然加速、抢行、鸣笛等异常行为。
有观点认为,朱女士是受到电动车影响才发生摔倒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吓到”本身属于主观感受,在法律上,仍需要客观证据证明:
电动车一方存在实质性的危险接近;且该行为是摔倒的直接、主要原因。
从视频画面看,在朱女士出现明显身体失衡的关键时刻,双方之间仍保持着约 2–4 米的空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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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朱女士的身体失衡,发生在避让白色轿车之后,在时间顺序上,属于其自身操作和避让动作引发的失衡过程。
因此,很难认定电动车一方的行为在当时、当刻,对朱女士的摔倒形成了直接、现实、可归责的因果影响。
最后补充一点
因果关系有强弱之分,赔偿比例与因果关联度成正比。
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女生存在一定责任,赔偿金额也必须根据其行为对结果的实际影响程度来调整。
如果摔倒主要由朱女士自身避让车辆造成,电动车的影响只是次要、间接因素,那即便22万元损失成立,也只能按有限比例分担,而不可能全额赔偿。
一句话,违规不等于致害,有错不等于全赔。
民事赔偿,最终看的是谁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了多少。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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