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一大妈骑行摔倒,两初中生经过帮忙扶起,后来却被定次责。大妈称是被女孩吓到摔倒,索赔22万。女孩母亲:孩子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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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是来自于新春快乐的又一暴击,继续打脸“扶不扶”的问题了吧?所以,到底“扶不扶”的问题还用继续争了吗?
我早就提过那个《民法典》的184条的所谓“好人法”对这种事基本上毫无作用的,只能应用在特定的场合下。
再回头看看这个所谓无接触事故的事情,原始视频上的确是双方无接触。
自行车在主干道为了避让右侧支路过来的白色轿车,向右行驶,接着双方错车之后自行车往左打方向准备回主路。
巧合的是右侧支路刚好过来了两位女生的电动车,双方车头距离大概不到2个自行车身长度,此时自行车老太失去平衡,向左倒下。
这真的是一系列令人窒息的巧合,巧合到说不清楚了。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认定两名初中女生承担“次要责任”的核心原因在于,认为其骑电动车出现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
另外再看看那个赔偿金额,224307.73元,还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有零有整的,太专业了,肯定是经过了专业的、详细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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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能够达到这种级别的事故,一般都涉及到伤残等级。
例如一位70多岁老人因车祸导致左胫腓骨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共计20余万元,其中法院判决支持13万余元。
目前该自行车老太的伤残鉴定并没有公布出来,也不知道是否有伤残,只是在我们的认知中,自行车的摔倒就伤残的可能性还是极低的。
还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可知,事故认定直到结束后,女生的父母都不知道这个事情。
所以该认定书是由未成年人签字确认的,因此其法律效应存在争议,是可以由监护人申请复核认定的。
整个流程的“专业化”与“程序瑕疵”并存,让事件看起来更像一场精心策划的诉讼博弈,而非对一次意外伤害的朴素追索。
总的来讲,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存疑的,以及赔偿金额更是存疑的,还是静待2月26日的开庭吧。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了,而是又一次对“扶不扶”的社会底线的试探。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还是得吸取教训了,或者说是加强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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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间到了,记住口诀了:能跑就跑,跑不了就跟着倒,他不起,你不起,陪着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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