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因素(如设计变更)外价款一律不调整,工程约定范围内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这种合同深受发包人青睐。但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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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按比例法结算,即以定额为基准计算已完产值占合同产值的比例,再乘以签约合同价。不过这种方法的准确性,有人持有保留意见。
各地法院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有不同审判观点,最常见的是比例折算法。比如河北高院规定,以合同固定价为基础,由鉴定机构用同一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和整个合同工程的价款,得出比例后乘以固定价,不支持用定额作为鉴定依据。北京、江苏高院也有类似要求,强调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才能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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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四川高院提出价款比例法,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计算价款,公式是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定额总价。
还有一种观点是定额下浮率法,认为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确定,不过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应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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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结算时,首先要查看合同约定,按条款执行。对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完整子项按合同对应固定价格结算,非完整部分按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结合固定总价计算。
若存在工程变更、物价波动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要按约定调整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可在结算中扣除或增加。最后要清理双方已支付和应支付的款项,发包方及时支付剩余款项,承包方多收的要退还。
实践中双方若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需根据撤场交接时的会议纪要、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确定;无法确定的,要根据工程撤场未交接及未完工的原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比如北京高院规定,不能确定工程量时,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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