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十严禁”
一、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爆竹等 地面类产品 ,8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二、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严禁超量储存、超高堆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四、严禁店外销售、店外存放。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销售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不得销售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和“三无”产品。
六、严禁在零售场所内使用明火。禁止店内吸烟、使用明火和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等设备。
七、严禁混存混放。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八、严禁无证经营、一证多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
九、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严禁在禁放区域、易燃物周边燃放。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建筑物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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