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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刑事拘留与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羁押,那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最长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多长时间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需要在30起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的期限为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符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项条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最长期限为30天+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基本上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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