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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蛇年的最后一天,感谢各位读者过去一年的陪伴与支持。
过去一年,很多人持续关注Rush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与其零散回应,不如用已经有结果的案件,做一次直接、清晰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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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年部分撤销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数据,来源我本人代理的案件,以及我能够见到完整法律文书的案件,并不涵盖全部此类案件,也不代表整体样本规模。数据分析仅供参考。
1. 行政复议
已出结果6起:确认违法1起,撤销处罚1起,维持处罚4起。
否定行政行为2起,占33.33%;维持处罚率66.67%;撤销率16.66%。
更值得关注的是接下来的程序走向。
6起复议案件中,有5起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占比83.33%,且提起诉讼的主体,100%为被处罚人。
这组数据至少说明一个现实:绝大多数当事人,并未在复议阶段止争息诉。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但从上述样本来看,复议并未成为终点,而是成为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
复议未能实质吸纳矛盾,反而在相当比例上,延长了争议路径,增加了诉讼数量。
2.行政诉讼
已出结果8起,北京4起,天津1起,酒泉1起,广州1起,贵州1起。
其中撤销处罚3起,驳回5起,撤销率37.5%。
程序走向同样清晰。
8起案件中,有6起进入上诉或申请再审程序,占75%。其中约71%由被处罚人提起,约14%由执法机关提起。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并未在一审阶段终结,而是继续向更高层级延伸,当事人对一审结果的接受度并不高。
37.5%的撤销率,本身已经说明裁判分歧客观存在;而超过八成案件继续上诉,则进一步说明争议并未在一审得到实质性吸纳。
当复议难以止争,一审亦难以终局,问题或许已不只是个案输赢,而是规则理解与执法标准之间的深层分歧。
3.律师观察:复议还是诉讼?
很多客户在考虑是否争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是先申请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诉讼?
我的答案一直很明确:直接诉讼。
原因并不复杂。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与复议机关是两个不同主体。一旦经过复议程序,案件进入诉讼时,往往形成“两家行政机关”共同应诉的局面。
近期开庭的多起案件中,复议机关普遍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而执法机关通常由法制科人员出庭。
这并不是说谁的能力高低问题,而是诉讼结构发生了变化。
参与主体越多,立场越固定,协调空间越小。
实际庭审体验是:没有复议机关参与的案件,无论庭审节奏,还是庭后沟通、协商、调解,整体都相对更顺畅。
再从裁判结构看,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复议,法院若要撤销处罚,往往意味着同时否定两家政府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相比单纯审查行政处罚行为,其审慎程度、论证成本和制度考量都会更复杂。
当然,法院最终仍会依法裁判,但客观上,裁判所需面对的结构压力并不相同。
此前,郑律师曾写过一篇题为的文章。
文中所引用的,均为在Rush 行政复议过程中真实出现的法律文书,为避免抽象论断,郑律师将相关文书原文呈现,以此支撑观点。
文章发布后,引发了明显分歧。无论是投票结果,还是评论区讨论,都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一方面,不少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表达了委屈与无奈。他们提到,复议机关长期面临时间压力大、人员配置不足、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等现实困境。在现有体制和资源条件下,要同时兼顾效率与质量,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也有多位复议申请人现身说法,讲述自身申请复议的经历与感受。从材料补正、程序等待,到结果维持后的再次诉讼,不少人直言,复议并未实现预期中的低成本、高效率化解争议,反而拉长了维权路径。
两种声音都是真实的,也都值得被正视。一边是制度运行端的资源压力,一边是权利救济端的实际体验。当执行者与申请人都感到不轻松时,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并非个体态度。
再说行政诉讼。
从律师的实践感受来看,高上诉率的核心,并不仅仅是当事人“情绪上不服”,而是对一审判决说理与标准的不认可。
在不少案件中,一审裁判所采纳的判断标准,与已有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明显差异,甚至直接冲突。
比如,是否必须进行“70%,才能认定为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又如,刑事案件被指定管辖后,。
这些问题,在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中已经作出明确回应,而且并非凭空创设,而是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和白纸黑字的条文支撑。
但在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一审判决,并未采纳上述裁判思路,也未对既有生效裁判作出回应。
标准的不统一,解释路径的不一致,使当事人难以形成稳定预期。
在这种背景下,上诉几乎成为理性选择,而非情绪表达。因为当规则本身存在冲突时,当事人自然希望通过更高层级的审查,获得一个更具权威性的统一答案。
因此,高上诉率未必说明当事人“过度维权”,反而可能说明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类型化争议中,法律适用尚未真正形成稳定、可预期、可复制的统一标准。
写到这里,其实答案已经不再是“复议好还是诉讼好”。
从实践看,复议未必止争,诉讼也未必终局。很多案件走完复议再进法院,走完一审再上二审,程序层层递进,当事人耗费时间与成本,行政机关投入人力与资源,法院承担持续审查压力。
制度在运转,但信任感并未同步累积。
对律师而言,最大的体会不是输赢,而是标准不确定——争议被不断推向更高层级,却迟迟没有形成一个足以让大多数人信服的稳定标准。当规则清晰时,当事人会权衡利弊;当规则摇摆时,当事人只会选择继续。
复议与诉讼原本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如果都无法在各自阶段实现真正的定分止争,那么问题就不在程序选择,而在规则本身。
也许,新的一年里,我们更需要看到的,不是案件数量的变化,而是标准的沉淀。只有当裁判逻辑越来越稳定,复议才会成为终点,诉讼才会成为答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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