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本是为了解决过去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想着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执法权集中起来,让监管的专心监管,执法的专门执法,理顺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可在不少地方的实际运行中,这场改革却走了样: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各管一摊,看似分工明确,实则配合不畅,遇事相互推诿、避责甩锅成了常态,跨部门协作卡了壳,反而让基层执法的效率打了折扣。
基层干部们普遍反映,现在不是 “一支队伍管执法” 那么简单,而是 “监管的管不了执法,执法的离不了监管”,两个部门绑在一起干活,却又权责不清、压力不均,到头来谁都觉得委屈,谁都想少担责。
这场以 “查处分离” 为核心的改革,到底是怎么让部门间的协作陷入困境的?基层的实际运行逻辑,又给这场改革提了哪些醒?
一、改革改了啥?把执法权收上来,监管和执法各干各的
过去,县里的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各个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既有监管权,也有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下,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权力太集中,个别部门可能会出现“以罚代管”,或者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执法权分散,遇到跨领域的问题,多个部门各管一块,要么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要么相互推诿、没人管,老百姓看着闹心,基层干部干着也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始推进,核心就是把执法权从各个职能部门里剥离开来,集中到新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局。简单说,就是把原来“一个部门管到底”的模式,改成“监管部门管日常巡查、线索发现,执法部门管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监管和执法彻底分开,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查处分离”。
从改革设计来看,思路很清晰,也做了不少配套安排。比如,把各个部门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整合到执法局,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流程,让执法更规范;执法局和各个监管部门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边界,还建立了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线索移交等制度,甚至制定了常见执法事项的职责清单,想着把部门间的协作落到实处。
不仅如此,为了对接上级部门,不少地方还争取到了市级层面的支持,推动市直部门和县级执法局建立业务指导、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层面看,监管和执法的协作框架算是搭起来了。可基层的实际情况是,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到行动上却走了样。监管部门觉得自己没了执法权,监管没了“底气”;执法部门看似手握执法权,却处处依赖监管部门的线索和支撑,干起活来束手束脚。两个部门看似各司其职,实则成了“两张皮”,原本想解决的推诿问题,反而以新的形式出现了。
二、权责咋乱了?权力绑在一起,责任相互甩锅
监管和执法的分离,看似是合理分工,实则打破了各个部门原本完整的工作体系,让部门间的权力和责任都变得模糊不清。过去,一个部门自己管监管、自己管执法,事权完整、责任明确,干好干坏都是自己的事;现在,事权被切成了两半,监管和执法成了两个部门的事,权力相互依附,责任相互连带,最终导致权责配置失衡,基层干部干活没方向,避责成了首要选择。
先说权力层面,监管和执法部门的权力都变得“不完整”,谁也离不了谁,可谁的权力都没了原来的“支配性”。
对监管部门来说,最大的问题是没了执法权,监管工作成了 “软约束”。过去,执法权是监管的“兜底保障”,发现违法行为,能当场警告、处罚,有强制力做支撑,监管的力度自然就大。现在,监管部门只能下达整改通知,要是对方不配合,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把线索移交给执法局,等着执法局来处理。更关键的是,改革时,各个部门的执法人员都被划转到了执法局,监管部门的人手被大幅削减,原本几个人管的事,现在只剩一两个人,连日常的巡查都顾不过来,更别说及时发现、核实违法行为了。有基层监管干部坦言,现在能把上级要求的抽检任务完成就不错了,日常巡查基本都是“顺带看看”,根本没精力细管。
对执法部门来说,看似手握行政处罚权,是“强势部门”,实则成了“无米之炊”的部门,权力的行使完全依赖监管部门。执法局的案子,90%以上都来自监管部门的线索移交,要是监管部门不移交线索,执法局就算想执法,也不知道该从哪下手。
而且,不少执法事项都有很强的专业性,比如土地性质认定、农产品质量检测、特种设备安全鉴定,执法局根本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靠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否则连案件都立不了。更让执法干部无奈的是,有些监管部门把执法局当成了自己的“二级单位”,遇到投诉举报,自己不先去核实,直接一个电话打给执法局,让执法局派人去处理,把本该自己干的活推了出去。执法干部心里清楚,自己的职责是行政处罚,不是日常巡查,可面对监管部门的“甩活”,又没什么好办法,硬刚的话,后续的协作会更难,只能硬着头皮干。
权力的相互依附,直接导致了责任的混乱,这也是基层部门最头疼的问题。原本清晰的责任,被拆成了“监管责任”和“执法责任”,可实际工作中,两者根本分不开,最终形成了“责任连带、避责甩锅、压力不均”的局面。
首先是责任连带,一个部门没做好,另一个部门跟着受牵连。监管部门巡查不到位,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自然就没有案子可办,可一旦出了问题被上级追责,执法部门会因为查处不及时而被牵连;执法部门对移交的线索处理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监管部门也会因为“监管不力”被问责。
有基层干部举过一个例子,某老板批建宅基地时超了面积、占了基本农田,明明是规划部门监管不到位,可最后规划部门、村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受了处分,理由是巡查监管不到位。执法干部觉得委屈,自己明明只负责查处,却要为监管部门的失职买单,可在上级眼里,监管和执法是一体的,出了问题就是协作不到位,谁都跑不了。
其次是部门避责成了常态,都想把责任推给对方。监管部门为了少担责,遇到投诉举报,根本不核实、不筛选,一股脑都移交给执法局,甚至鼓励老百姓直接给执法局打电话,反正只要把线索交出去,自己的责任就少了一分;执法局作为末端部门,没地方再推责任,只能靠“走程序”来避责,不管案子能不能解决,先把文书做全、把流程走完,哪怕实质问题没解决,至少程序上没问题,上级追责也挑不出毛病。
这种避责行为,让部门间的协作变成了“形式主义”,大家只关心自己的“程序责任”,不关心执法的实际效果,最终导致老百姓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最后是责任压力失衡,监管和执法部门都觉得自己是“背锅的”。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整个行业的总体责任,不管是事前审批、事中巡查,还是事后整改,出了任何问题,首先被问责的都是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虽然只承担具体处罚责任,但作为执法的末端兜底,没地方再转移责任,只要出了问题,肯定会被牵扯进来,而且上级的考核压力最终都会落到执法部门头上。
比如某地方发现违建占了耕地,监管部门早就把线索移交给了执法局,执法局走了程序后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可上级要求占耕必拆,考核压力最终还是回到了监管部门身上,监管部门没强制权,拆不了违建,只能挨批;执法局也觉得委屈,自己按程序走了全程,却还是要被指责履职不力。两个部门都觉得压力大,都觉得自己干得多、担责多,协作的积极性自然就没了。
三、协作难在哪?成本高、衔接堵、动力弱,配合全靠人情
权责的模糊和失衡,让监管和执法部门的跨部门协作陷入了三重困境:常态化的协作要求,让协作成本居高不下;死板的程序要求,让协作衔接处处遇堵;不均的激励压力,让协作动力参差不齐。最终,部门间的协作不再是靠制度,而是靠人情、靠个人协调能力,基层执法陷入了 “看似有制度,实则靠关系” 的尴尬境地。
第一重困境,是协作的成本太高,“一对多” 的结构让执法局疲于应付。过去的跨部门协作,大多是针对跨领域的复杂问题,偶尔发生一次,各个部门平等协商、配合即可;现在的协作,是常态化的,每一个执法事项都需要监管和执法部门配合,而且是“一个执法局对接多个监管部门”的非对称结构。执法局作为唯一的执法主体,要对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十几个监管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要求、工作节奏,执法局要挨个对接、挨个协调,光是沟通的成本就居高不下。
更关键的是,这种“一对多”的结构,让执法局天然处于博弈的劣势。有执法干部说,“你一张嘴说不过他们那么多张嘴,各个职能部门都是我们的上级,有问题都找我们”。原本该是监管部门干的活,比如线索核实、技术支撑,现在执法局还要“求着”监管部门去做,原本是对方的本职工作,现在却成了“人情活”。
为了降低协调成本,不少地方采取了分级对接的方式:小事由执法局的科室负责人和监管部门的科室负责人对接,大事由副局长对接,实在协调不了的,再由部门一把手甚至县级分管领导出面。可这种方式,让协作变得充满非正式性和不稳定性,协作效果好不好,全看双方负责人的个人关系、协调能力,关系好的,配合就顺畅;关系不好的,就相互推诿,制度成了“摆设”。
第二重困境,是协作的衔接太堵,程序的刚性和执法的时效性格格不入。为了理清监管和执法的权责边界,改革后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化的流程,比如线索移交要书面文书、案件办理要按固定步骤,本意是为了规范行为、避免甩锅,可实际运行中,这种刚性的程序却成了执法的“绊脚石”。
执法工作的核心是时效性,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罚,否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标准化的流程却要求“事事留痕、步步走文”,比如监管部门移交线索没有书面文书,执法局就可以不接案,哪怕违法行为就在眼前,也只能等文书到位了再处理,等流程走完,违法行为早就成了事实。
除了程序死板,监管和执法的衔接环节也处处是漏洞。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后,不及时移交,等违法行为扩大了才交给执法局,执法局处理的难度大幅增加;执法局处理案件时,需要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监管部门却以“人手不够”“工作太忙”为由拖延,导致案件迟迟无法办结。更有甚者,监管部门把一些明显不属于执法范畴的问题移交给执法局,执法局只能硬着头皮处理,既浪费了执法资源,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基层干部坦言,现在的协作,不是“无缝衔接”,而是“处处脱节”,监管和执法各干各的,根本形成不了执法合力。
第三重困境,是协作的动力太弱,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参差不齐,没人愿意主动配合。跨部门协作的前提,是各个部门有共同的目标、均衡的激励,可现在的情况是,监管和执法部门的激励压力完全不均,有的部门积极配合,有的部门敷衍了事,还有的部门把执法当成“副业”,根本没精力配合。
从正向激励来看,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执法部门,执法都不是他们的“中心工作”。监管部门的重心在行业发展上,比如农业农村部门的重心是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的重心是市场培育,执法只是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部门领导不重视,干部自然没动力;执法局虽然以执法为核心,但也会被统筹到全县的中心工作中,比如迎检、创评、征地拆迁,真正能放在执法上的精力有限。而且,执法工作干得好,也没有明显的奖励,既不纳入核心考核,也没有额外的激励,干多干少一个样,各个部门自然就没了主动协作的积极性。
从负向激励来看,压力越大的部门,配合越积极;压力越小的部门,配合越敷衍。比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了问题,问责非常严厉,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局的配合就很积极,线索移交、技术支撑都很及时;而文旅、体育等部门,监管的事项多是常规工作,出了问题也不会有严重的问责,所以这些部门就对协作敷衍了事,甚至连线索都不移交,执法局想配合都无从下手。更关键的是,一旦负向压力太大,部门就会采取“形式主义”的方式避责,看似在配合,实则只是走流程,根本不解决实际问题,这种“消极协作”,比不协作更让人无奈。
四、结该怎么解?理清权责边界,让监管和执法真正拧成一股绳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衷是好的,想通过权力的优化配置,让执法更规范、更高效,可基层的实际运行却告诉我们,改革不能只搞“形式上的分工”,更要做好“实质上的权责梳理”。把执法权集中起来、把监管和执法分开,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两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让协作有制度、有动力、有保障,否则只会出现新的推诿扯皮,违背改革的初衷。要解开县级跨部门协作的结,核心就是回归基层治理的实际,理清权责边界,让监管和执法真正拧成一股绳。
首先,要把事权分清楚,别把所有的执法权都一刀切地收上来,让各个部门都有能独立干活的底气。监管和执法的分离,不是越彻底越好,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于那些发生频率高、专业性低、不需要太多技术支撑的执法事项,比如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可以把执法权收上来,由执法局统一处理;但对于那些发生频率低、专业性强、需要专业技术和行业经验的执法事项,比如特种设备检测、农产品质量鉴定、生态环境监测,就不该把执法权剥离出去,还是让原部门自己管监管、自己管执法,保持事权的完整性。这样一来,既能发挥执法局“一支队伍管执法”的优势,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又能避免监管和执法的脱节,让专业的部门干专业的事,从根源上降低协作的成本。
其次,要把责任定明白,建立权责对等、主责明确的责任体系,杜绝避责甩锅。对于跨部门的执法事项,要明确谁是主责部门、谁是配合部门,不能再搞责任连带、人人有责,最终变成人人无责。比如日常的线索发现、巡查监管,主责就是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只负责配合;线索移交后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主责就是执法部门,监管部门负责技术支撑。对于重大的、复杂的执法事项,要建立高位统筹的协调机制,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同时,评判部门的工作,不能只看程序走没走完,更要看实际效果好不好,不能让“走程序”成为部门避责的借口,让基层干部把精力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而不是做文书、走流程。
最后,要把激励和责任挂钩,让各个部门有主动协作的动力,不能再让协作靠人情、靠关系。一方面,要把重要的执法工作纳入部门的核心考核,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关系到民生安全的执法事项,干得好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表彰;干得不好、协作不力的,要严肃追责,让“干好干坏不一样”。另一方面,要建立跨部门的激励机制,对于协作顺畅、执法效果好的监管部门和执法局,给予联合奖励,让两个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不是相互对立的主体。同时,要给基层部门减负,避免把迎检、创评等非核心工作压在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身上,让他们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法和协作上。
基层治理的核心,是贴合实际、实事求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是简单的权力拆分和部门整合,而是要适应基层的执法逻辑,让制度设计符合基层的实际运行情况。监管和执法的关系,不该是各管一摊的两张皮,而该是相互配合的一盘棋。只有把权责理清楚、把激励搞到位、把协作机制建扎实,让监管部门有监管的底气,让执法部门有执法的支撑,才能真正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作用,让基层执法更高效、更规范,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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