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并不复杂:济宁一当事人——某教师,严格依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提前六个月通知"条款,两次提出辞职。
校方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却在教师离岗数月后,继续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我将这种荒诞现象定义为"发空饷"。
律师代理提起仲裁,不仅要求解除合同、办理离职,更主张用人单位应为其恶意"留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裁决结果令人错愕:支持解除合同,但要求教师全额返还离岗后的工资社保;对于赔偿请求,则以"未提交损失证据"为由驳回。
一、裁决逻辑的不逻辑
"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规则,但不应沦为僵化教条。教师离岗后,社保原单位不停,新单位无法交;没有离职证明和人事档案,新单位入职阻力大甚至难入职——这些情况客观存在,却难以量化为"证据"。
试问:教师何错之有?是错在依法辞职?还是错在离岗后未能隔空阻止原单位"主动"发薪?裁决要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错再错买单,无异于让受害者为施害者的"热情"承担法律责任。
二、"发空饷"的三重危害
此案绝非简单的劳资纠纷。事业单位"发空饷"的背后,是对法治的三重戕害:
第一,糟蹋公共财政。每一分工资、社保都来自纳税人,明知员工离岗仍持续发放,是对人民财产的赤裸裸的浪费。
第二,绑架劳动者。以"继续缴纳社保"之名,行"设置入职障碍"之实,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
第三,践踏契约精神。将"办理离职"的法定义务异化为"审批"的权力,把人才流动卡成"此路不通"。
若此案止步于裁决,用人单位仅履行法定义务而无需承担违法代价,则违法行为的成本几近于零,反而是守法之人的成本高和代价大,如此颠倒,必然阻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治化。
笔者生于齐鲁,长于齐鲁,亲朋故旧皆在这片热土,深爱家乡,更深知法治环境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正义才是最强的区域竞争力。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位教师的职业生涯,更关乎我们能否真正打通人才流动的制度堵点。
下一步,笔者将继续为该教师争取权益。这不是意气之争,而是明确一个底线:用人单位的"执拗"不能成为劳动者的"债务"。
四、致每一位事业单位受聘人员
如果你确信占理,请挺直腰杆维权。不必在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丧气话——法律是你的筋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你的底气。在一个法治社会,守法者才是大腿,违法者终究是纸老虎。
此案未止,法治之路更未止。唯有让每个案件都成为公平正义的注脚,齐鲁大地才能更好,中国才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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