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
(2019)最高法行申2690号
裁判要旨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权。本案中,郑某如认为村民郑兴吓旧房新建的行为侵害其相邻权通行及排水权益,以信访的名义向龙田镇政府反映该情况,请求龙田镇政府予以拆除处理,龙田镇政府亦以信访答复的名义向郑某如进行反馈答复:“由于该户(郑兴吓户)旧房改建无审批,我镇‘两违’执法队已对该户建房行为予以制止,责令其纠纷化解后申请旧房改建手续。”因郑某如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且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镇政府的履责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虽以信访的名义反映,但应当作为履责申请来处理。二审认定龙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郑某如反映其与郑兴吓旧房改建存在纠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某如,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郑某如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清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行初350号行政裁定:对郑某如的起诉,不予立案。郑某如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闽行终22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郑某如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某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2.判决福州市政府、福清市政府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3.判决龙田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判决案涉违法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规定予以拆除,恢复土地使用证勘察图原状、恢复通行、排水畅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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