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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年关守护”行动,严厉查处“两节”两会期间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某液化气公司液化气充装短尺少称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案
2025年10月11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汝城县某液化气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足。经查,当事人采用液化气瓶体标示的空瓶净重设置固定瓶重,未考虑“残液”等因素造成的瓶重差异,亦未对欠量进行金额补足,在设置总重后完成瓶装液化气的灌装,按照气瓶型号标示的净重量以10元/kg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当事人销售YSP-15型钢瓶液化气27564瓶,YSP-5型钢瓶液化气86瓶,累计短缺量10777.41kg,多收金额10777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短尺少称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0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774.1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为民的责任担当,严厉查处“短尺少称”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效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夯实社会诚信建设根基。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5年9月2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进行气瓶充装作业时,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曹某同时兼任检查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D《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D2.2.3作业人员:(1)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人员同时兼任检查人员,触碰特种设备充装安全操作红线,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硬性要求。本案的查处,有效提升气瓶充装单位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案例三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某厨具店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12月11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永兴某厨具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Q01-H;生产商:佛山市厨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4/08/28)经监督抽检,“热负荷偏差”检验结果为-20.89%,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31日从永兴县某电器经营店(另案处理)以120元 /台价格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台,其中用于监督抽样样品1台(收取样品价款268元),退货给供货商1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3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并处罚款536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热负荷偏差是指燃气灶具实际燃烧产生的热量与标称热负荷值之间的偏差程度。热负荷偏差不合格可能导致燃气灶火力不稳定、燃烧不充分,增加火灾、燃气泄漏等安全风险。此类案件查处,避免因燃气灶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四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珠宝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11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湖区某珠宝店作出没收YB12002型号电子天平1台,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湖区某珠宝店向消费者提供黄金首饰加工服务时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YB12002型号电子天平未经强制检定。执法人员将该电子秤送至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进行检定,经检定,该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作弊直接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本案的查处,对珠宝行业形成警示教育,倒逼经营主体规范计量行为、恪守经营底线,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计量领域痛点、对计量欺诈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五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案
2025年10月24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桂阳县五云观市场某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4个商用燃气灶具(猛火炉)、7个液化气喷火枪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无熄火保护装置,无产品合格证明,喷火枪的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上述燃气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23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1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其配件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六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烤牛肋条自助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5年10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苏仙区某烤牛肋条自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操作间冷藏柜中存放的KINGZEST天禾榴莲酱(1袋,净含量:500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8月7日,保存方式:宜冷藏,置于阴凉干燥处,已拆封使用)、通顺芝麻调和酱(1瓶,净含量:3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8日,已拆封使用)、李 锦 记锦珍叉烧酱(调味酱)(1瓶,净含量:3.7kg,保质期:一年,生产日期:2024年8月7日,已拆封使用)。上述3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年关将至,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餐饮领域严监管,倒逼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原料采购、储存、使用全流程管理。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织密民生食品安全防护网,切实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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