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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实务精选
《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及其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的关系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
整理:民商法茶座
《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即某个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的规定主要解决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即某个组织能否以自己名义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从范围上说,根据《民法典》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第102条第1款关于“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的规定,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发生民事纠纷,其可以自己名义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非法人组织”包含于“其他组织”之中。
除“非法人组织”外,“其他组织”还可包括其他类型的组织,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并非《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也不符合《民法典》第102条至第108条所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但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其他组织”在范围上要大于“非法人组织”。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组织”并非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任何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以下几类:(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8)其他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因此“其他组织”首先应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上予以认可的组织。如果未经依法成立,则不具有其他组织的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比如,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并不能成为“其他组织”。
摘编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民商法茶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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