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燃放承载着
部分市民的民俗情怀
但非法售卖、运输、储存
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不仅存在火灾隐患
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噪声干扰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触犯法律法规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滕州市公安局“冬季守护”专项行动以来
多点发力、精准打击
已依法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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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中旬,治安大队联合界河、荆河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获取重要线索,成功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700余箱。目前,涉案人员赵某某、孙某已被依法分别予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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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下旬,治安大队联合柴胡店派出所通过联动摸排发现,柴胡店镇某村民宅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700余箱。目前,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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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份,治安大队联合滨湖、级索、大坞、荆西派出所,经缜密侦查、精准布控,先后成功捣毁10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查获各类烟花爆竹3100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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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下旬,治安大队联合鲍沟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鲍某军、鲍某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目前,2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滕州公安
发布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滕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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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辛街道、荆河街道、龙泉街道、善南街道、东沙河街道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辛街道、荆河街道、龙泉街道、善南街道、东沙河街道。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滕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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