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检察履职筑牢矿产资源保护法治防线。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4月,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晴隆县安谷乡某地,非法开采锑矿。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团伙已非法开采锑矿价值达22.73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锑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推动国家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支撑,更是维系生态平衡、保障民生福祉的核心要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开采。检察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锑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撰稿:罗梅
审核:杨思艳、李双凤、查南江

晴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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