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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某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按实结算。A公司于2008年将已完工的工程交付B公司使用。2016年6月3日,双方共同签署《结算定案表》,确定了工程总造价,但B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但B公司答辩称:1.涉案工程已完工多年,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2、被告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没达到付款条件。
二、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煦滨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的核心挑战是打破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结合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我们从“工程交付、审计结算、持续维权”三个关键维度展开工作:
(一)被告虽辩称工程未正式竣工验收,但承认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合涉案工程早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我们成功论证涉案工程已满足付款条件,被告以“未验收”拒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
(二)诉讼时效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被告主张涉案工程2016年已完成结算,至原告起诉时已近十年,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为反驳该抗辩,我们重点梳理了双方近年来的沟通记录,最终发现关键证据:A公司副总与B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仍在就涉案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的《工程项目结算》表格再次确认了涉案工程的审定造价,并提出希望用其他工程抵顶欠款的方案,证明被告认可债权存在且有付款意愿。在此基础上,我方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印证A公司每月均向B公司催收工程款的事实。通过上述证据链,我们成功论证:双方就涉案工程款的催收、协商从未中断,诉讼时效因持续的对账和催收行为多次中断,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法定时效,被告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三)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我们指出,被告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造成的具体损失及应扣减的工程款数额,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该主张不应在本案中审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未付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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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建设工程纠纷中,这三大要点关乎维权成败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付款纠纷”,涉及工程交付、审计结算、诉讼时效等核心法律问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1、工程交付:擅自使用即视为合格,付款条件成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验收”并非付款的唯一前提。若发包人在工程未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擅自投入使用,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无权再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应注意留存工程交付记录、发包人使用痕迹等证据,为主张付款提供依据。
2、审计结算:书面确认是核心,避免口头约定
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直接关系债权金额的确定,施工方应重视结算环节的证据留存。双方共同签署的《结算定案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书面文件,是确认工程款数额的最直接证据。本案中,正是凭借双方盖章的定案表,才顺利锁定了债权金额,避免了因结算依据不足导致的维权困境。我们日常在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时,常遇到双方就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的情况,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势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导致原告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大大增加。
3、诉讼时效:持续对账+催收,中断时效是关键
建设工程纠纷因工程款金额大、协商周期长,易出现“超过诉讼时效” 的风险。施工方需注意:
①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催款行为需留下书面痕迹,如发送律师函、对账函、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等,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③即使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只要持续就工程款事宜进行协商、对账,就可不断地中断诉讼时效,保障债权不受时间限制。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彰显了证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作用。在此提醒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留存,遇到付款难题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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