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来源:贵州证监局
贵州煦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斯劲、陈栋:
经查,贵州煦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基金列支与投资运作无关费用、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劲、合规负责人陈栋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州煦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斯劲、陈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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