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物流实践中,运输方式是决定运费与时效的核心因素。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空运费用,却擅自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又应如何界定?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布一起跨境物流相关典型案例。
某诚公司委托某耀公司将89批货物从深圳运往欧洲、美国等地。双方明确约定采用“空运+派送”(即“空派”)方式运输,某诚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空运费用。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某耀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将其中23批货物悄悄改为“海运+派送”(即“海派”)方式运输,导致货物严重延误。因未能按时到货,某诚公司不得不向客户重新发货,并赔偿了相关损失。事后,某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耀公司赔偿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费差价,以及其向客户支付的延误赔偿。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某耀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负有按约定方式组织运输的义务。其擅自将约定的空派改为海派,已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双方未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支持某诚公司关于“减少价款”的合理请求,即退还空运费用与海运成本之间的差价。具体差价金额,根据某耀公司实际支出的海运费用与其已收取的空运费用的差额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耀公司向某诚公司赔偿运费差价及重新发货的运费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跨境电商物流实践中,运输方式直接与运输时效和运费价格挂钩,空派价格远高于海派价格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空派方式大幅缩短了运输时效。
本案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空派价格收取运费但实际却按海派方式组织运输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即使货物已经送达,也应赔偿托运人运费差价以及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该案裁判规则在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诚信履约的同时,厘清了空派改海派的违约损失应当以违约方应当预见的延迟交付损失为限,体现了公平原则。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刘斯斯
【作者】 李乾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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