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民警辅警殴打插话男子”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当事男子孙先生向记者表示,西宁中院驳回涉案民警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民警张某获刑8个月,两名辅警李某某、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3人共同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孙先生系甘肃兰州人,案发前其父母在西宁居住经商。2022年8月29日,他陪母亲下楼做核酸时因扫码异常,被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带至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派出所。询问期间,其母亲试图解释却遭民警张某责骂,孙先生插话劝阻引发张某不满。
孙先生回忆,他被人拖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后,遭人拳打脚踢至失去意识,醒来时发现自己小便失禁。经送医鉴定,其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城北区检察院指控张某、李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李某某先将孙先生拖拽至女厕殴打,后吴某某进入参与踢踹,三人共同致其受伤。
经查,三名被告人到案后,李某某首次讯问即认罪,张某、吴某某第五次讯问才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前三人已赔偿孙先生10万元,一审期间经调解再赔偿188966元,累计288966元。此外,相关说明显示,吴某某殴打时脚部骨折,案发当日曾就医。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认为,三人在处警中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因三人系自首,李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司法鉴定存在瑕疵,无法证实其殴打与孙先生伤情有因果关系,且其无伤害故意,认为孙先生违反防疫规定、利用舆情干预司法,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亦提出司法鉴定应被排除、伤情可能系案外因素所致。
西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裁定书载明,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可证实孙先生轻伤系三人共同殴打所致;三人虽无事前预谋,但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孙先生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但无辱骂、过激言语等重大过错。
裁定书载明,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孙先生的轻伤系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共同殴打所致;张某与两名辅警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互相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西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先生表示,尊重终审裁定,拿到裁定书后心情已平复,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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