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是回家过年交通安全高峰期,广大驾驶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回家好好过个年,然而,近日一男子竟然在高速路上倒车……
2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获悉,近日,G75兰海高速公路上K631+260M(广元市辖区)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交通事故,事故起因为驾驶人朱某某(男,50岁)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内倒车,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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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驾驶的车辆 交警供图
据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三大队调查核实,事发当晚,当事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HDO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G75兰海高速公路正常行驶,其目的地为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计划经广元市昭化区卫子收费站下站后前往。然而,朱某某行车过程中未能及时关注路面出口提示标志,错过既定下站口。眼看距离下一个出口还有一段距离,朱某某竟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内直接倒回卫子收费站出口,同车道后方驾驶员陈某发现前方车辆突然倒车后,紧急采取制动措施,未能完全避让与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现场交通一度出现短暂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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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陈某驾驶的车辆 交警供图
事发后,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在询问中了解到,朱某某当时只想着节省时间、减少绕行距离,完全没有考虑到高速公路倒车的巨大安全隐患,甚至不清楚该行为已涉嫌严重交通违法。
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三大队民警表示,高速公路是封闭道路,车辆行驶速度普遍较快,后方车辆驾驶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前方车辆倒车并及时制动,尤其是大型车辆,制动距离更长,一旦发生碰撞,极易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朱某某的行为,不仅漠视自身生命安全,更对过往车辆和驾乘人员的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其侥幸心理背后,是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和对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朱某某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内实施倒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朱某某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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