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工作队春节放假仍在村,是否应给生活补助?
前些年,听驻村的网友说到两件事,都是春节长假期间驻村工作队干部在村拿补助的问题。
一个是省派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因在村里租房,春节放假便没有回省城,而是接家人一起在所驻的村过春节。另一个是当地的乡中心校人员,家就在所住的村,春节他自然在所驻的村过的。
问题是这来俩人都在春节放假期间打卡签到,照领交通、通讯、伙食等生活补助。
上头发现这事,觉得不对劲儿,就让当地驻村办查一查。结果是,省派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确实在所驻村过的春节。当地乡中心校人员也确实在所驻的村过的春节。看似没问题,补助只好照发。明眼人觉得还是有不对劲的地方,因为,既然春节放假了,上级没有安排工作,你在村里也不能算工作日,就不应该发补助。特别是当地乡中心校人员,家就在本村,在本村过春节,这能算驻村工作吗?
这种现象反映了基层管理中“形式合规”与“实质公允”之间的脱节,本质上是考勤逻辑与政策初衷的博弈。
从政策初衷看,驻村补助的定位是“补偿”而非“额外福利”。它旨在覆盖干部因异地办公产生的交通、伙食及通讯等增量支出。
针对这两个典型案例,其逻辑偏离点如下:
第一,模糊了“生活状态”与“工作状态”的界限。驻村工作的核心要求是“吃住在村、干事在村”。省派第一书记接家人过年,虽然满足了“在村”的空间要求,但春节属于法定假期,若无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如森林防火、应急值守等),其在村行为应判定为“居家生活”而非“驻村办公”。既然未产生公务性质的支出,领取补助便失去了政策支点。
第二,本地人员领补助违背了“异地补偿”原则。乡中心校人员家本就在村内,其过年行为与普通村民无异,既无额外的通勤开支,也无异地生活的伙食成本。利用驻村身份为正常的居家生活申报补助,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不仅挤占了公共资金,更极易引发群众对驻村干部作风的质疑。
这种“照发补助”的结局,症结在于考勤制度的僵化。目前许多地方仅以“地理打卡”作为唯一凭证,缺乏对“工作实绩”的配套考核。只要人在围墙内、签到在屏幕里,程序上就无懈可击,这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空间。
优化方向应转向“实质审查”:
实行任务挂钩:规定凡法定节假日申报补助,必须同步提交值班表或任务结项书。
属地回避原则:明确本地籍驻村人员在法定假期内的居家行为不计入补助范畴。
强化动态公示: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让“形式合规”接受“公理人心”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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