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个被严重误读的刑法概念
在办理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控证券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反复听到这样一种抗辩逻辑:“王律师,这件事是以公司名义做的,钱也是公司用的,我只是履行职务。如果要追责,也应该先罚公司。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自然免责。”
这一逻辑的错误之处,在于将单位犯罪理解为替罪机制,而非归责路径。
事实上,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核心罪名,恰恰是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典型适用领域。对于实控人而言,单位犯罪的认定不仅不是免责的理由,反而是追究您个人刑事责任的法定前提。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界分逻辑出发,结合2025-2026年最新司法文件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实控人在证券犯罪案件中的归责路径、抗辩空间与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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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归责逻辑:为何罚了公司,还要判实控人?
(一)双罚制的法理基础:单位意志的拟制与自然人行为的归责
单位犯罪并非“单位替个人顶罪”,而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行为,评价为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进而同时追究单位和自然人的双重责任。
这一评价过程包含三个层次:
- 行为归属于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必须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 意志拟制为单位:该行为应当能够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通常由决策机构或有权代表作出);
- 责任同时追究:单位承担财产罚(罚金),自然人承担自由罚(徒刑、拘役)及财产罚。
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案件中,实控人的决策行为天然符合上述条件:您是为公司融资、为维持上市地位而决策,以公司名义实施,您的意志就是公司最高决策意志。因此,您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因为单位犯罪制度存在“漏洞”,恰恰是因为该制度精准地识别出您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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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司法文件的明确重申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7条专门回应了“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关系”问题:
“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同时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能以单位已受处罚为由,免除或者减轻主管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表述彻底封堵了“公司担责即个人免责”的抗辩路径。
(三)典型案例:某千亿级科技集团财务造假案
2024年审结的某知名科技集团财务造假案中,被告单位被判处巨额罚金,同时包括实控人在内的8名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实控人辩护人提出:公司已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实控人作为公司意志的执行者,不应再重复评价。
法院裁判指出:“双罚制并非双重危险,而是对单位整体违法性与个人决策可责难性的分别评价。单位罚金是对其组织体利益的剥夺,个人徒刑是对其滥用决策权的人身制裁,二者并行不悖。”
该案揭示的归责逻辑值得每一位实控人深思:决策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刑事归责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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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层次划分:从实控人到执行层的责任光谱
(一)三类主体的法定责任边界
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证券犯罪的责任主体,由重至轻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者)
- 归责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 行为特征:虽不担任具体职务,但对造假行为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授意、决定等核心支配作用
- 责任强度:主犯,不因其“未签字”“无职务”而从宽
- 罚金标准:非法募集资金的20%至1倍(欺诈发行)
第二层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层)
- 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等
- 归责逻辑:对单位犯罪负有领导责任,其签字行为本身即可能被推定为“明知”
- 责任强度:区分主从犯,但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层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行层)
主体范围:财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等
归责逻辑:在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且明知行为性质仍参与实施
责任强度:可能认定为从犯,量刑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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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中被严重低估的“执行层入罪风险”
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明确:即使不直接参与造假决策,只要在造假行为中发挥较大作用,且对虚假内容存在明知,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则对实控人的延伸警示在于:当实控人指使下属执行违法指令时,不仅是在把自己送进监狱,也是在把执行指令的下属送进监狱。实控人的一句“想办法做平”,可能会让跟随多年的财务总监、业务骨干并肩站在被告人席上。
三、实控人个人责任的司法认定路径:从“主观故意”到“客观行为”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从“明知”到“应知”的梯度推定
司法实践中,对实控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证据规则:
1. 直接证据优先原则
书面指令、会议发言、邮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授意、指使、组织行为的证据,是认定主观故意的黄金证据。
2. 间接证据的补强推定
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司法机关可通过以下事实综合推定实控人具有主观故意:
利益相关性:造假行为与实控人个人利益高度关联(如对赌业绩、减持套现、避免退市)
决策参与度:对造假事项具有最终审批权或事实上的决定权
异常关注度:对某类财务指标、业务数据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与督促
事后确认度:对造假形成的成果予以认可、采纳并使用
3. 推定规则的边界——勤勉尽责的反证空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推定并非定罪。如果实控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的核查义务、对造假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制度但仍被下属蒙蔽,则仍有阻却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
我们团队在某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案中,核心辩护策略即围绕此展开。通过向法庭提交实控人在三次财务例会中对应收账款账龄问题提出书面质询的记录、要求财务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的邮件、以及针对存疑交易主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函件,成功论证了当事人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对具体造假手法并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获得显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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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行为的界分:从“组织、指使”到“放任、失职”
实控人的客观行为,在刑事评价上存在不同梯度,直接影响罪责轻重:
第一梯度:组织、指使、策划
典型表现:主动设计造假方案、分配任务、督促执行
法律评价:主犯,从重处罚
第二梯度:明知、放任、默许
典型表现:对明显的造假迹象视而不见,在知情后未予制止
法律评价:主犯或从犯,视参与程度认定
第三梯度:失察、失职、管理不善
典型表现:内部治理混乱,决策流程缺失,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法律评价:一般不单独构罪,但与前述行为结合时可作为主观故意的补强情节
实务中,多数实控人并非“第一梯度”的明确指令者,而是“第二梯度”的默许放任者。这种“模糊决策”风格,在商业语境下被称为“充分授权”,在刑事语境下却极易被评价为“放任故意”。
四、辩护视角:单位犯罪框架下的实控人责任抗辩路径
核心命题:单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实控人个人责任的前提。抗辩的方向,并非否认单位行为的存在,而是在单位犯罪框架内精准切割您个人的责任边界。
(一)路径一:论证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
抗辩要点:
证明该重大事项未向您汇报,或您已明确授权他人全权处理且被授权人未向您反馈异常;
证明您在决策流程中仅履行形式审批,不具备识别虚假信息的专业知识,且已合理信赖专业中介机构的意见;
证明您对具体造假行为明确表示反对,且有书面记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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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径二:论证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法律依据: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罪名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抗辩要点:
证明您不具备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对数据造假手法无法识别;
证明您已建立并执行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但被下属恶意规避或串通舞弊;
证明您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披露、纠正错误、赔偿损失。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在重大、系统性财务造假案件中,以“不知情”作为完全免责抗辩的成功率极低。更务实的策略是以“过失”抗辩切割“故意”指控,争取降档处理或较轻量刑。
(三)路径三:论证在单位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抗辩要点:
证明您虽为实控人,但已将公司日常经营全权委托职业经理人团队,未介入具体业务;
证明造假行为由下属人员主动发起并实施,您仅在事后知情但未制止(此策略需慎用,可能触发放任故意);
证明您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显著轻于其他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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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从“公司代理人”到“法律责任人”的身份认知转型
同一身份,不同部门法赋予其完全不同的责任内涵。
许多实控人的悲剧,始于将公司法上的“控制权”理解为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而忽略了刑法上与之匹配的“责任”。控制权与责任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您无法只取一面。
在“双罚制”与“穿透式追责”已成定局的今天,实控人必须完成一次根本性的身份认知转型:从“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转变为“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这不是对实控人商业成就的否定,而是对实控人在资本市场中所处核心位置的法律确认。
真正的商业智慧,是理解权力的边界;真正的风险防控,是敬畏责任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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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者黄京平教授,拥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现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某市金融发展局首批“上市顾问”。
团队长期深耕证券金融领域刑事犯罪辩护与合规治理,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等罪名的“行刑衔接”全流程应对方面积累了大量一线实务经验。我们自主研发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刑事风险体检清单》《证券犯罪行刑衔接证据指引》等实务工具,致力于将刑事辩护的专业判断转化为企业风险防控的前置屏障。
在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界分这一核心议题上,我们团队已为多家存在历史治理缺陷的上市公司提供“决策流程合规改造”专项服务,帮助实控人在不削弱商业决策效率的前提下,构建经得起司法审查的责任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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