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倒卖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丁某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涉案古脊椎动物化石。
经查,2019年至2023年5月,丁某某为出售牟利,先后在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地收购“龙骨”。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经专业机构鉴定,均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和保护价值,总价值达45万余元。
随后,同心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明知涉案“龙骨”来源不合法,为牟利从他人处收购,属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考虑其具有自首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26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地下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是重要的自然遗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倒卖。
公众如发现疑似化石,不可随意挖掘、私自采集,应保持原状,记录位置并联系自然资源部门或博物馆。
对盗挖、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均会依文物类违法犯罪论处。
来源:同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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