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近年来,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犯罪呈高发态势。与传统的集资诈骗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在涉案财物的处置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如何追缴、保管、变现?其价值波动剧烈的特性应如何在责令退赔程序中体现?本文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吴某科、邓某集资诈骗案为样本,深度剖析虚拟货币在刑事处置中的三大核心难题,并提出从“侦查锁定”到“合规变现”的全流程处置建议。
一、 案情回溯:当“EPF币”的泡沫被戳破
2020年8月,被告人吴某科、邓某在重庆成立某某耀公司,打着“区块链金融”的旗号推出“云上某某”APP及“EPF币”。他们不仅伪造与知名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关系,甚至通过后台技术手段直接操控币价,制造“只涨不跌”的假象。当EPF币崩盘无法兑付时,二人又炮制“某某商城”概念,诱导投资人将EPF币置换为所谓具备“代理资格”的EPH币,继续实施二次收割。直至2021年5月商城关闭、二人失联,42名集资参与人的438万余元资金已血本无归。
2025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对吴某科、邓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的判决,并明确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38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
二、 犯罪手法的“三重伪装”与法律定性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概念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其欺骗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1. 技术的伪装:利用“EPF币”“EPH币”等普通人不熟悉的技术术语,将简单的后台数据包装成具有投资价值的数字资产,混淆了“虚拟商品”与“证券”的界限。
2. 模式的伪装:引入“推荐奖励”“层级代理”机制,表面上是互联网行业的用户裂变,实质上是典型的“庞氏模型”,以后参与者的资金支付前者的“静态收益”。
3. 愿景的伪装:描绘“上市交易”“直播带货”“爆品代言”等远期蓝图,制造低风险高回报的错觉,掩盖其并无任何实际营利项目的真相。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虽然作案工具涉及虚拟货币和互联网平台,但其行为本质并未脱离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技术的创新性并不能掩盖资金的非法归属性。
三、 虚拟货币处置的“三重门”:本案揭示的司法实践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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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已终审落槌,但在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层面,遗留了诸多值得深思的法律与技术问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此类案件在虚拟货币处置上普遍面临以下三大困境:
(一)性质认定门: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审计报告直接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换算为人民币438万余元。这是因为EPF币仅是吴某科、邓某虚构出来的“空气币”,并无真实的链上价值。然而,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分子实际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不具有法偿性”并不意味着“不具有财产属性”。司法实践中,如何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法所得”,仍需通过价格证明、区块链溯源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二)价值锚定门:以何时点的价格认定退赔金额?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极大。若犯罪分子将赃款兑换为比特币后逃匿,数月后被抓获时比特币价格已翻数倍,应按照被害人投入时的人民币价值认定退赔金额,还是按照查扣时虚拟货币的市值认定?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直接收取的是法定货币,法院直接以人民币数额责令退赔,避开了这一争议。但随着犯罪手段升级,“币-币”交易模式将给“数额巨大”的认定带来变量冲击。
(三)变现处置门:扣押的虚拟货币如何合法变现?
目前公安机关查扣的虚拟货币,通常面临“不能卖、不敢卖、卖不出”的尴尬。一方面,政策层面严禁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司法机关直接变现存在合规风险;另一方面,若长期持有,币价下跌将导致被害人可挽回的损失进一步缩水。本案虽未涉及此环节,但全国范围内已有多起案件尝试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协作、在司法拍卖平台引入竞拍等方式进行处置,但仍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
四、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的重构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结合本案反映出的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特征,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
1. 确立“侦查即处置”的前置思维。
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一旦转移至境外钱包或混币器,追回概率几乎为零。侦查机关在抓获嫌疑人后,黄金处置期通常不超过72小时。建议建立涉虚拟货币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在扣押私钥后第一时间完成币值的证据固定与冻结划转。
2. 构建“公允市价+被害人意愿”的双重定价模型。
针对必须变现的虚拟货币,可引入第三方价格审计机构,以“查封日平均价”与“变现日实际成交价”的加权值作为责令退赔的依据。若多名被害人同意,亦可探索“以币退赔”模式,直接将追缴的虚拟货币按比例发还具备接收能力的被害人。
3. 推动跨部门联合出台虚拟货币处置指引。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处置的规定散见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定》及九部委文件中,缺乏专门性指引。建议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私钥扣押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协助处置机构的准入标准及变现资金的监管流程。
吴某科、邓某集资诈骗案的终审落槌,为利用虚拟货币概念实施的传统犯罪画上了法律的句号。然而,对于司法系统而言,虚拟货币处置的难题才刚刚开始。EPF币虽为虚构,但若未来出现真正基于智能合约、具有链上价值的通证涉案,我们的证据规则、价格认定、变现程序是否已做好准备?
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但要让法律在虚拟空间落地,必须补齐涉案财物处置这块短板。唯有打通从“链上锁定”到“法币退赔”的最后一公里,才能真正实现对集资参与人财产权的实质救济,让每一份判决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可兑现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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