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在2024年07月0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已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上述期间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公告。请该期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管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0二六年二月九日
编辑:毛茗
编审:方维林
审核:李建斌
终审: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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