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肃整治冒用已故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等欺诈骗保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及时办理终止清算
参保人员去世后,所在单位或家属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医保关系、办理个人账户清算,从源头防范违规使用风险。
二、规范处置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清退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严禁违规占用、挪用。
三、严禁冒用已故人员凭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已故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或办理结算。违规使用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医药机构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须严格执行身份核验,不得为身份不符或明知已故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未按规定核验身份、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使用医保凭证的,责令退回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至1年,直至解除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五、限期清算历史遗留
已去世未清算人员,请单位或家属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办理清算手续;逾期未办者,后果自行承担。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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