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是三个紧密绑定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踩坑、引发争议的重灾区。
很多招标人以为:只要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就必须履约,弃标就可以没收保证金;而很多投标人也误以为:只要招标人超期发中标通知书,自己就可以随意弃标,还能全额要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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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这个案例,用一场一审、二审的反转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两个误区——招标人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弃标后,41.2万投标保证金到底该不该退?法院的判决,给所有招投标参与者上了一堂深刻的合规课!
超投标有效期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还有效吗?中标人弃标,招标人能没收保证金吗?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到底错在哪?今天结合完整案例细节、法院裁判要旨,拆解核心争议、厘清合规边界,帮招标人、投标人避开此类高频陷阱,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还原:一场因“超期发中标通知书”引发的保证金争夺战
2013年11月7日,HM公司计划新建厂房,就厂房施工总承包项目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本次招标明确约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投标有效期为60日,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月30日。
招标公告发布后,ZY公司积极参与投标,按要求向市交易中心缴纳了41.2万元投标保证金,完成投标文件提交。
2013年12月12日,市交易中心公示中标候选人,HC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ZY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本以为招标流程会顺利推进,没想到意外接连发生:
12月18日,HM公司正式递交中标价确认函,确定HC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19872820.37元。可就在同一天,HC公司突然向招标办和HM公司提交《中标放弃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第一中标人弃标,招标流程被迫中断。
无奈之下,HM公司只能启动替补程序,2014年1月16日,经市招标办同意,HM公司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ZY公司为新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14年2月10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此时,距离投标有效期截止日1月30日,已经过去11天,明显超出投标有效期)。
更关键的是,HM公司从未以书面形式,向ZY公司及其他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也未告知ZY公司“其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时,已超出投标有效期”。
2014年2月21日,不知情的ZY公司,按流程缴纳了18076.5元中标交易服务费,默认接受中标相关安排。2月26日,HM公司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三方签署《中标通知书》,正式确定ZY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20085005.26元(原文笔误修正)。
3月5日,HM公司向ZY公司发出《关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函件》,明确要求ZY公司在3月10日前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令人意外的是,3月7日,ZY公司突然向市招标办和HM公司提交《中标放弃函》,申请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理由是“公司项目经理离职,无法承担项目正常施工”。
ZY公司的弃标行为,彻底激怒了HM公司。2014年4月17日,HM公司向市交易中心递交申请,请求没收HC公司和Z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共计82.4万元,划入自身银行账户。而市交易中心早已于4月15日,将ZY公司的41.2万元投标保证金,提前划入了HM公司账户。
之后,HM公司重新组织招标,于4月21日确定DH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20169610.46元,比ZY公司的中标价高出84605.2元。
为了追回“损失”,HM公司将ZY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判决没收ZY公司41.2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 判决ZY公司赔偿HM公司重新招标增加的工程款损失84605.2元。
一场围绕“超期发中标通知书”“弃标”“投标保证金”的纠纷,正式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迎来了反转判决(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9552号)。
二、双方激烈争辩:一边要没收保证金,一边喊冤要退款
庭审中,HM公司和ZY公司各执一词,争论的核心的是“超期发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和“弃标后保证金的归属”,双方观点针锋相对,都认为自己有理有据:
HM公司(招标人):弃标就该没收保证金,损失必须赔
HM公司认为,ZY公司的弃标行为属于违约,自己没收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主要理由有四点:
1. ZY公司弃标并非因为“超期发中标通知书”,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项目经理离职,无法履约,这一点有ZY公司提交的《中标放弃函》为证,与投标有效期无关;
2. ZY公司在诉讼前,从未对“超期中标”提出过任何异议:既没有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异议,也没有对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函件提出异议,还主动缴纳了中标交易服务费,甚至提交弃标申请时,也未提及“超期”问题,足以说明其认可中标结果;
3. ZY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已经默认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虽然HM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但ZY公司的无异议、缴服务费等行为,相当于以实际行动作出承诺,同意延长有效期,应当受投标文件约束;
4.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同时,因ZY公司弃标,导致HM公司重新招标,额外增加了84605.2元工程款损失,这笔损失也应由ZY公司承担。
ZY公司(投标人):超期发中标通知书无效,保证金必须退
ZY公司辩称,自己弃标合法合理,HM公司没收保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反而存在欺骗行为,主要理由有三点:
1. HM公司未按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且超期公示中标、超期发中标通知书:投标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月30日,而HM公司2月10日才公示ZY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月26日才签署中标通知书,早已超出投标有效期,且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违反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2. ZY公司是“被欺骗”缴纳服务费:HM公司从未告知ZY公司“超期中标”的事实,导致ZY公司误以为中标流程合法合规,才误交了中标交易服务费,并非自愿接受中标结果;
3. 超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投标有效期公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中标通知书对ZY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ZY公司的弃标行为合法,HM公司无权没收保证金,也无权要求赔偿损失,重新招标的责任应由HM公司自行承担。
三、法院两审反转判决:厘清3个核心争议,明确保证金归属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有三个:1. 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2. 超期发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弃标,招标人能否没收投标保证金?3. 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一审、二审法院围绕这三个焦点,结合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约定和案件事实,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最终的终审判决,彻底厘清了相关合规边界。
一审判决:中标通知书无效,驳回HM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是“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 HM公司属于逾期发出中标通知书,且未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案投标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月30日,而HM公司2014年2月26日才确定ZY公司为中标人,早已超出投标有效期;同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特殊情况下,招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需书面答复”,但HM公司从未履行该程序,未书面通知任何投标人延长有效期。
2. ZY公司缴纳服务费,不能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需“书面要约+书面承诺”,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HM公司主张“ZY公司缴纳服务费即同意延长有效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3. 中标通知书对ZY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HM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未延长有效期,擅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ZY公司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并选择弃标,因此该中标通知书对ZY公司无约束力。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HM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HM公司无权没收ZY公司的41.2万元投标保证金,也无权要求ZY公司赔偿损失。
二审反转:中标通知书有效,保证金不予退还,驳回损失赔偿请求
HM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推翻了一审判决,作出了反转判决,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二审核心裁判观点: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非必然无效;中标人以实际行动接受中标结果的,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弃标后需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招标人未举证额外损失的,无权要求额外赔偿。
具体判决理由的有三点:
1. HM公司存在过错,但中标通知书并非无效:HM公司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超期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招标文件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但法律并未规定“超期发中标通知书即无效”,该行为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需结合中标人的行为综合判断。
2. ZY公司的行为,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接受中标结果:ZY公司作为投标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被公示为中标候选人时已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在公示期满后自愿缴纳中标交易服务费;之后,对HM公司发出的“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函件,也未提出异议。这些行为足以表明,ZY公司自愿接受中标结果,放弃了“拒绝超期中标、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权利,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ZY公司弃标属于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无需赔偿额外损失:ZY公司在缴纳服务费、认可中标结果后,以“项目经理离职”为由弃标,该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属于无正当理由弃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HM公司要求没收41.2万元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HM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没收保证金后,仍存在其他损失(且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因此要求ZY公司赔偿84605.2元工程款差额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ZY公司缴纳的41.2万元投标保证金,归HM公司所有;三、驳回H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场耗时许久的纠纷,最终以ZY公司败诉、41.2万元保证金被没收告终——看似是“超期发中标通知书”的过错在HM公司,但ZY公司的“无异议、缴服务费”等行为,最终导致自己承担了不利后果。
四、核心解读:3个关键问题,彻底厘清合规边界(必看)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拆解招投标中“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的3个核心问题,打破常见误区,帮大家避开同类陷阱:
问题一: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答案:并非必然无效,关键看中标人的行为,分两种情况:
1. 中标人拒绝接受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招标人超期发出中标通知书,视为“新要约”,中标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要约,此时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无约束力,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 中标人接受的,中标通知书有效:中标人以实际行动(如:未提出异议、缴纳中标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等)接受中标结果的,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放弃了拒绝的权利,此时中标通知书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中标人弃标需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招投标中,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超期发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接受,即视为双方就“延长投标有效期、接受中标”达成合意。
问题二:超期发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弃标,招标人能没收保证金吗?
答案:分情况判断,核心看中标人是否接受中标结果:
1. 中标人未接受中标结果(如:及时提出异议、拒绝缴纳服务费、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无效,中标人弃标合法,招标人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需全额退还;
2. 中标人已接受中标结果(如:本案中ZY公司无异议、缴服务费):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有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弃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误区提醒:中标人不能以“招标人超期发中标通知书”为由,随意弃标——只要自己有“接受中标”的实际行为,就需承担履约义务,弃标即违约,保证金会被没收。
问题三:本案中,HM公司和ZY公司到底错在哪?(实操避坑重点)
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正是这些过错,共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也给所有招投标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1. HM公司(招标人)的3个核心过错(必避):
① 未按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定标、签约(第一中标人弃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违反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② 超期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超期公示中标候选人、签署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存在程序违规;
③ 法律依据引用错误:二审中,HM公司引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作为没收保证金的依据,该条款针对的是“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而非“弃标”,正确依据应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④ 未举证额外损失:要求ZY公司赔偿工程款差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收保证金后仍有损失”,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2. ZY公司(投标人)的3个核心过错(最致命):
① 未核实投标有效期,错失异议机会:作为投标人,未主动核实自己被公示为中标候选人时,是否已超出投标有效期,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丧失了“拒绝超期中标、要回保证金”的关键权利;
② 自愿缴纳中标服务费,视为接受中标:在未确认中标流程合法的情况下,主动缴纳中标交易服务费,相当于以实际行动接受中标结果,放弃了自身合法权益;
③ 弃标理由不符合法定免责事由:以“项目经理离职”为由弃标,并非法定可以弃标、要求退还保证金的理由,属于无正当理由弃标,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操避坑指南:招标人、投标人各3条核心要点(直接套用)
结合本案教训,梳理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环节的实操要点,帮大家避开同类纠纷,守住合规底线:
对招标人:3条核心要点,避免程序违规、损失扩大
1. 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及时延长: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合理设定投标有效期,尽量在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若无法完成,务必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明确延长时长,留存书面答复记录;
2. 严禁超期发中标通知书,规范流程:评标、定标务必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若超期且未延长有效期,不得擅自公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避免程序违规;
3. 规范举证、正确引用法律依据:若中标人弃标,要求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时,需正确引用法律依据,同时留存相关证据(如:中标通知书、弃标函、损失凭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对投标人:3条核心要点,守住保证金、规避违约风险
1. 主动核实投标有效期,及时提出异议:投标后,密切关注招标流程,重点核实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是否在投标有效期内;若发现超期,务必在公示期内或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明确拒绝超期中标,保留异议记录;
2. 谨慎缴纳相关费用,不轻易接受中标:在未确认中标流程合法、未明确自己是否愿意接受中标结果前,切勿轻易缴纳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一旦缴纳,很可能被视为“接受中标”,丧失拒绝的权利;
3. 弃标需有法定理由,避免盲目弃标:若确实无法履约,需弃标,务必确认自己有法定免责事由(如: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人存在严重违规且影响履约等),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留存相关证据;无正当理由弃标,不仅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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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启示:细节定成败,合规是底线
本案的最终结果,看似令人意外——明明是HM公司先超期发中标通知书,最终却是ZY公司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41.2万元保证金被没收),但背后的逻辑,恰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合规”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招标人而言,投标有效期不是“可有可无”的条款,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延长有效期、超期发中标通知书,不仅会引发纠纷,还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举证和法律依据的引用,也是维权的关键,切勿大意。
对投标人而言,“不知情”“被欺骗”,从来都不是免责的理由。在招投标活动中,主动核实流程合规性、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谨慎作出每一个行为(如:提出异议、缴纳费用、签署文件),才是守住自身权益的关键——本案中,ZY公司只要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者不缴纳中标服务费,就有可能要回41.2万元保证金,不至于落得“赔了保证金又输官司”的下场。
最后,提醒所有招投标参与者:投标有效期是“红线”,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投标保证金是“担保”,三者紧密关联、缺一不可。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注重每一个流程细节,坚守合规底线、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避免纠纷、实现双赢,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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