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给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张国发送达了一份(2026)津0115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的起诉案由是行政允诺纠纷,使用这个案由在张国发强拆案的多年诉讼中还是首次,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兑现给张国发承包地恢复原状的允诺,并赔偿张国发损失壹仟零捌十万元。事实和理由是,2010年3月8日,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带队强拆了张国发家于2027年才到期的4亩蔬菜种植大棚和七间设施管理用房。2022年1月16日,霍各庄镇政府在答辩中承认,给张国发被毁的承包地调整出4亩土地,以承包形式归张国发重建种植蘑菇大棚使用,并专门为其打一眼机井、铲平道路、架设电线”,但至今未兑现承诺,故张国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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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裁定认为,起诉人所诉已经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津0115行初99号行政裁定,以其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经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1)津01行终72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起诉人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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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其的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让我们看看其所依据的(2022)津0115行初99号行政裁定,首先来说,本诉是行赔初案号,而前诉是行初案号,两者对应的是不同性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案号编制的规定,有着明确的区分,案号性质不同,不能视为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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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前诉是以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而对于张国发家的承包地到2027年才到期,也就是说被告的侵权还在继续,同时也并未对起诉的期限提出质疑,所以法院不应当主动以超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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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本诉是壹仟多万元,而前诉是400多万元。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说,以本案系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均属枉法。不仅如此,还有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据本诉的(2026)津0115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书记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1)津01行终728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宝坻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5行初99号裁定书。明明是对2022行政裁定书的上诉,怎么却受到了2021年二审裁定的维持?这到底是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错了,还是宝坻区法院错了,为何至今也未见到法院的更正裁定,莫非该判法官是先过2022年,后过2021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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