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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维权效率,其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适用频率极高,但实践中常因界定模糊引发争议。不少当事人混淆“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误判管辖法院,导致维权走弯路。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路律师,结合民商事办案经验、相关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该规则的具体界定标准与适用要点,供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参考。
核心法条与基础界定原则
界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需以明确法律规定为前提,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关键概念是正确适用的基础。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管辖法院确定提供基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核心区分要点为“争议标的≠诉讼请求”“合同义务≠合同责任”,争议标的需结合诉讼请求与合同义务确定,仅指向合同义务的货币给付才属于“给付货币”。
不同合同类型的具体界定标准
结合实践中常见合同类型,可将其分为借款合同与非借款合同两类,分别明确“接收货币一方”的界定标准,确保适用精准,避免歧义。
1、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能成为接收货币一方,出借方未交付借款时,借款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借款方未还款时,出借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债权转让后由新债权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
2、非借款合同中,仅当争议标的为合同主义务项下的货币给付时,才适用该规则,买卖合同中卖方追要货款、股权转让中出让方追要转让款,均以收款方为接收货币一方。
3、排除情形明确,诉请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基于合同责任的货币给付,不属于“给付货币”,应按“其他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常见适用误区与注意事项
实践中,当事人常因对规则理解不透彻陷入误区,结合法条规定,明确常见误区及适用边界,可有效规避管辖错误风险。
误区一,误将所有金钱给付类诉讼请求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忽略其是否指向合同主义务;误区二,认为接收货币一方仅为债权人,忽略借款合同中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情形。
适用时需注意,合同有明确履行地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款项结算中仅就金额、给付与否产生争议,未涉及合同标的瑕疵的,仍适用该规则;协议管辖条款与本案无实际联系的,该条款无效,仍按法定规则确定管辖。
结语:
刘路律师提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界定核心在于合同义务与争议标的的匹配性,当事人需精准区分关键概念,结合合同类型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管辖错误延误维权时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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