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与同事闻某等8人聚餐饮酒后醉酒,从二楼坠楼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同行者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将8名共同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8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判令闻某等7人承担11%的责任,共计赔偿1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闻某等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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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男子醉酒从二楼坠楼死亡
家属起诉8名聚餐者索赔8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8月31日晚,王某与闻某、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杨某在象山县某生活广场参与由闻某组织的聚餐。期间,王某喝了半瓶白酒后处于醉酒状态,之后继续饮用啤酒。
晚上9时许,王某离开座位,摇晃着走出饭店,明显处于醉酒状态。此后王某停留在二楼平台,期间有呕吐、吼叫等醉酒行为,与王某一同下楼的胡某、叶某自行返回包厢。十余分钟后,闻某、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杨某散席走出包厢,王某仍处于醉酒状态,杨某先行离开。随后,王某因醉酒从二楼坠楼死亡。
事发后,王某父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闻某、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杨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90715.45元。诉讼中,杨某自愿补偿2000元。
据了解,王某生于1997年,生前在某酒店工作。闻某、白某、卢某与王某一同居住在酒店宿舍。
一审判7人担责11%赔偿19万余元
二审驳回聚餐者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聚餐饮酒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身体情况、酒量大小应具有明确认知和正确判断,因此王某对其过量饮酒后坠楼死亡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共同参与者或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即需要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是对共饮人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等情况时有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对因醉酒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共饮人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结合全案案情,综合考量闻某等七人是否尽到提醒、劝阻、帮扶、照顾等义务,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闻某等七人承担11%的赔偿责任;杨某事发前已先行离开,且其自愿补偿2000元,一审法院对该补偿行为予以准许。
经认定,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781430.90元。闻某等七人共同承担该11%的赔偿责任,其中闻某作为聚餐的招募者和组织者,一审法院综合案情酌定由其承担2%的责任,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各承担1.5%的责任。同时,闻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各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75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闻某支付王某父母赔偿款35628.62元,白某、卢某、胡某、叶某、胡某某、史某各支付王某父母赔偿款26721.46元;杨某支付王某父母补偿款2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闻某、叶某、胡某、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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