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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天水市空域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安全管控,防范和打击各类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行为(以下简称“黑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水市实际,现就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除执行军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用途外,凡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无论机型大小(含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均须按规定完成国家实名登记及公安备案。
二、登记流程
(一)国家实名预登记。无人机所有者须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电脑端:uom.caac.gov.cn;移动端“UOM”APP)完成实名登记,填报无人机产品识别码(SN码)、制造商、最大起飞重量等技术参数,以及所有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获取全国统一的实名登记标识(含二维码),并清晰粘贴于无人机机身显著位置(不得遮挡飞行部件)。
(二)实名登记完成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辖区派出所线下窗口,补充填报使用用途、停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等信息,个人需上传身份证照片,单位需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性飞行还需提交运营资质及责任保险凭证。
三、登记时限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已购置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全部登记备案手续。
(二)新购置无人机的,应在购置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三)无人机所有权转移、参数改装、用途变更的,须在变更后5日内更新登记信息。
四、“黑飞”行为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黑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一)未完成实名登记或备案手续擅自飞行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飞行的。
(三)在适飞空域超出规定高度飞行(微型>50米、轻型/小型>120米)的。
(四)破解无人机“电子围栏”、改装核心参数规避管控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操控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的。
(六)其他违反空域管理规定的飞行行为。
五、重点管制空域(含超高管控区域)
以下区域为绝对禁飞区,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无人机飞行:
(一)天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跑道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及飞行程序保护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涉密单位周边5公里。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含能源、水利、交通、通信、危化品仓储等)周边1公里。
(四)麦积山国家地质公园、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麦积山、大象山、水帘洞石窟群等生态文物保护区域全域。
(五)人员密集的广场、学校、医院、大型商超及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临时划定的禁飞区(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六)超高“黑飞”专项管控空域:真高1000米以上空域为超高飞行重点管控区域。
六法律责任(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七、强化举报奖励与配合管理
(一)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对举报线索属实、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或查处相关案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无人机销售商家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引导购买者完成“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实名登记,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规避管控或无合法资质的无人机设备。
(三)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无人机安全检查、信息核查等工作,发现他人违法违规飞行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及业务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110
咨询电话:0938 8886033(天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八、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0日
来源:天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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