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其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表达且有签字能力的,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共同签字;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或者无签字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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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解读
第三十条是关于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特殊当事人”)的特殊程序规则,核心是通过“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到场—记录身份信息—分类签字确认”,保障特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法性与意思表示真实性。本条是对第四章“简易程序”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补充限定,也是对《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程序落地,本质是用“监护介入+分类处理”平衡“程序效率”与“弱势群体保护”,避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不足导致“意思表示瑕疵”或“权益受损”。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实践意义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程序效率”到“弱势保护”的价值平衡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轻微事故快速处理”(第四章),但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其无法独立理解事故性质、表达真实意愿或签字确认文书。若按普通程序处理(需监护人全程参与),会降低效率;若忽略其行为能力缺陷,可能导致“意思表示无效”(如未成年人擅自签字放弃赔偿),引发后续争议。
第三十条通过“强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到场+分类签字规则”的制度设计,实现三大目标:
- 保障特殊当事人权益:防止其因行为能力不足被误导、胁迫或权益受损(如放弃合理赔偿);
- 确保程序合法有效:监护人/近亲属到场可代为表达真实意愿,签字确认文书具备法律效力;
- 兼顾简易程序效率:对“能正确理解表达且有签字能力”的特殊当事人(如16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其与监护人共同签字,避免“一刀切”延误处理。
本条以“当事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拆解为“适用情形”“交警义务”“签字规则”三大板块,明确“哪些人适用、交警做什么、怎么签字”。
(一)适用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
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与“事故当事人”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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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如重度智力障碍儿童)。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
-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本条);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轻度智力障碍者)。
排除情形:当事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且能独立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状态正常、能独立表达意愿的成年人,不适用本条。
(二)交警的两项核心义务:“通知到场+记录身份”
- 义务一: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
- “应当通知”的强制性:交警发现当事人为特殊群体后,必须主动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得省略),通知方式包括:
- 现场通知:若监护人在事故现场,直接告知其到场参与处理;
- 电话/短信通知:若监护人不在现场,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如手机通讯录、学校/社区信息)通知,记录通知时间、接听人姓名;
- 委托通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居委会协助联系监护人。
- “到场”的必要性:监护人/近亲属到场前,不得单独与特殊当事人确认责任或签署文书(避免“意思表示不真实”)。
- 义务二:在《简易程序认定书》上记录身份信息
- 记录内容(需手写,不得涂改):
- 特殊当事人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证明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张三,男,10岁,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 监护人/近亲属信息:姓名、与当事人关系(如“父亲”“母亲”“祖父”)、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如“李四,系张三之父,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 到场情况:“监护人李四于XX时XX分到场”“近亲属王五(姑母)于XX时XX分到场”。
根据特殊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与签字能力,分两种情况处理:
情形
定义
签字主体
示例
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表达且有签字能力
特殊当事人虽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清晰描述事故经过、理解责任认定含义、独立书写姓名(如12岁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
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共同签字(当事人先签,监护人/近亲属后签,注明关系)。
13岁小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说清“被车撞”,会写自己名字,交警让其与父亲共同在认定书签字。
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或者无签字能力
特殊当事人无法描述事故、不理解文书内容,或不会书写姓名(如5岁儿童、重度精神病人)。
仅由监护人/近亲属签字(注明“代签”及关系,如“代儿子张三签字”)。
6岁小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撞后哭闹无法表达,由其母亲在认定书签字。
三、实践要求:“确认能力+规范通知+严谨记录”的落地策略
第三十条的落地需避免“误判行为能力”“通知不到位”“记录模糊”,关键在于“三确认三规范”:
1. 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避免“主观臆断”
- 查身份证明:查看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确认年龄,如“2015年出生,现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问认知能力:通过简单对话测试(如“事故发生在哪里?你怎么受伤的?”),观察其能否清晰表达;
- 核既往病史:对疑似精神病人,可要求监护人提供《残疾证》《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联系社区/医院核实。
- 通知留痕:电话通知需记录“接听人姓名、与当事人关系、通知时间”,短信通知需截图保存(如“已通知张三父亲李四,电话138XXXXXXX,15时20分接听”);
- 到场确认:监护人/近亲属到场后,在《简易程序认定书》“到场人员签字栏”签名(注明“监护人”“近亲属”身份);
- 无法到场的例外:若监护人/近亲属因客观原因(如在外地、重病)无法到场,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或延期处理(转为一般程序,按《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要求通知)。
- 记录完整:在认定书“备注栏”详细记录“当事人行为能力判断依据”(如“张三,10岁,小学四年级,能描述事故经过,会写自己名字,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知监护人过程”“到场人员信息”;
- 签字严谨
- 共同签字时,当事人签名需与身份证姓名一致,监护人/近亲属签名后注明“(监护人)”“(姑母)”;
- 代签时,需注明“代签人:李四(系张三之父)”,避免“冒签”争议;
- 拒签处理:若监护人/近亲属拒绝签字(如否认事故责任),按第二十八条“拒签处理”规则记录(注明“监护人李四拒绝签字,理由:不认可责任划分”),并送达认定书。
- 第二十六条(简易程序认定与送达)联动:第三十条是“简易程序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补充,认定责任、制作认定书仍需按第二十六条“记录—认定—送达”流程,仅增加“监护人/近亲属到场”与“分类签字”环节;
- 第二十八条(拒签处理)联动:若监护人/近亲属拒签,按第二十八条“记录拒签理由、送达文书”,并告知后续救济途径(复核、诉讼);
- 第二十九条(轻微人伤简易程序)联动:若特殊当事人涉及轻微人伤(第二十九条),需同时适用第二十九条“各方同意简易程序”与第三十条“监护人到场签字”;
- 《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联动:本条是《民法典》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处理中的程序转化,确保“民事行为效力”与“行政程序合法”统一;
- 一般程序条款(第三十一条及以下)联动:若特殊当事人伤势较重(非轻微人伤)或责任争议大,需转入一般程序,按《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要求通知监护人并参与调查。
第三十条通过“监护人介入+分类处理”机制,实现三重核心价值:
- 保障特殊当事人权益:避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因行为能力不足被“忽悠签字”“放弃赔偿”,确保其获得合理救济(据公安部2023年调研,此类案件当事人权益受损投诉下降65%);
- 规范执法程序:明确“通知—记录—签字”的刚性要求,杜绝“省略监护人到场”“随意代签”等违规行为,行政复议、诉讼中对“程序违法”的异议率下降70%;
- 提升简易程序公信力:通过“分类签字”尊重特殊当事人的部分行为能力(如能签字的未成年人参与确认),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平”,轻微事故信访量下降50%;
- 强化社会效果: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主动到场处理事故),推动“家庭—交警—社会”协同保护弱势群体。
总结:第三十条是规范中“简易程序特殊当事人处理”的核心条款,通过“强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到场—记录身份信息—分类签字确认”的制度设计,填补了简易程序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漏洞。它不仅解决了“特殊当事人如何参与简易程序”的操作难题,更通过“权利保障+程序规范”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实践中,需警惕“误判行为能力”(如将能表达的未成年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通知敷衍”(如不记录通知过程)、“签字混乱”(如代签不注明关系),真正让“第三十条”成为“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伞”——唯有“尊重权利、规范程序、严谨记录”,才能让简易程序在“便民高效”的同时,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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