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的3个诉讼策略
1. 案件简介:当一纸签名成为维权路上最大的“拦路虎”
如果您也是一位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经历了产品净值大幅下跌、甚至本金亏损后,决心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追责,却很可能首先遭遇这样的场景:对方不慌不忙地拿出一沓文件,翻到最后一页,指着您亲笔签下的“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从容地表示“我们已经尽到了全部告知说明义务,投资风险应由您自行承担”。此刻,您是否感到一阵无力与愤怒?签名是真实的,但您清晰地记得,当初客户经理可能只是催促您“在这里签个字就行”,并未对产品复杂的底层资产、极高的杠杆风险、乃至潜在的流动性危机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您能理解的解释。
这正是许多投资者维权诉讼中面临的核心困境与不利起点:卖方机构手握投资者签名的风险揭示文件,将其作为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铁证”;而投资者则陷入“口说无凭”的境地,难以证明对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隐瞒或未充分揭示关键风险的行为。这种证据上的不对称,往往导致投资者在诉讼初期就处于被动地位。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究竟如何看待那一行签名?
在深入策略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敌方”的武器库和法院的裁判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为参照(为脱敏处理,我们称投资者为甲,某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为B公司),其裁判逻辑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驳回了投资者甲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表面上看,卖方机构似乎凭借签名文件赢得了官司。
法院认定要点(即对方制胜的关键):
证据形式完备:B公司提交了由甲亲自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等多份文件,其中均有甲手写的“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相关风险”的确认语句及签名。这些构成了形式上的完整证据链。
投资者自身情况:法院注意到,甲在开户时自行勾选了“高风险”偏好,且其家庭收入、职业背景等资料显示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声称“完全不了解风险”的主张。
缺乏相反证据: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员工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诱骗的具体行为(如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录音、微信记录),也未能证明B公司主动推介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匹配的产品。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签名即万能”。上述案例有其特定背景,而司法实践正在向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方向发展。核心争议点始终在于:那一行签名,是否足以单独、完整地证明卖方机构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说明义务”?答案是否定的。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专业视角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金融资管、私募基金类案件,尤其擅长为处于不利地位的投资者设计突破性的诉讼策略。面对卖方机构以“签名确认”作为挡箭牌的情况,投资者绝不能轻易放弃,而应围绕以下几个核心层面,发起有组织的“反击”。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诉讼中的核心抗辩思路
如果投资者甲在诉讼中能提前部署以下策略,案件结果或许会有所不同。这同样是为您提供的维权路线图。
第一,正面挑战“签名即履行”的逻辑,主张该证据证明力不足。
这是扭转战局的基础。您需要向法庭明确指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6条的明确规定,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单一的签名文件在法律上不能自动、单独地证明义务已履行。您需要将法庭的审查焦点,从“有没有签名”转移到“除了签名,卖方机构还做了什么实质性的告知工作”上来。
第二,攻击程序合规性,寻找卖方机构的“阿喀琉斯之踵”。
私募基金的销售受到严格监管,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成为对方未尽责的突破口。您应重点审查:
风险测评是否流于形式或存在“倒签”:检查风险测评问卷的签署日期是否早于打款日期?问卷内容是否与您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将无业填为高管)?根据(2022)沪74民终900号等案例,风险测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会认定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
告知过程是否可追溯:销售过程有无双录(录音录像)?对于需要线下签署的文件,销售人员是否就在您身边进行讲解,还是仅仅让您“签这里、那里”?线上购买时,关键风险提示是否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如强制阅读时间、弹窗)呈现,而非隐藏在冗长协议中一键勾选?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告知说明应采用能确保金融消费者“真正理解”的方式。
文件是否完整签署:核实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是否存在应由您签署但实际缺失的,如《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等。若有缺失,可直接主张其未完成法定告知流程。
第三,构建“未充分揭示关键风险”的事实叙事。
这是最具杀伤力的进攻点。您需要证明,对方虽有形式上的文件,但未对影响您投资决策的核心风险进行充分、易懂的说明。这包括:
产品特定风险:对于私募基金,是否清晰说明了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况(如投向哪个项目、哪个领域)、杠杆率、估值方法、潜在的最大本金损失可能性、以及最关键的——退出方式和流动性风险(即“基金无法变现退出的风险”)?如果产品最终因底层资产暴雷而亏损,而销售时对此轻描淡写或未提及,这便是重大瑕疵。
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法院在(2020)粤03民终26388号等案件中认为,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格式条款,还应以投资者能理解的方式说明产品运作方式及最大损失风险。您可以主张,那些充斥专业术语、长达数十页的文件,并未起到有效的告知作用,销售人员也未用通俗语言进行解读。
利用“卖方机构举证责任”规则:根据《九民纪要》第75条,在适当性义务纠纷中,举证责任在卖方机构。您可以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其是如何向您告知上述关键风险的。如果对方只能拿出那份通用的、您签了名的风险揭示书,而无法提供针对该产品更具体的风险讲解记录、沟通纪要或双录资料,那么其“已履行义务”的主张就难以成立。
3.2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维权步骤
如果您已决定或正在考虑诉讼,请立即按以下步骤行动:
第一步:全面梳理与固定所有证据。
这远不止于合同和风险揭示书。请系统性地收集:1)全部沟通记录:与客户经理、理财师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重点寻找其推介话术、收益描述、风险轻描淡写的语句;2)录音录像:销售过程中的任何录音(包括电话回访录音)、如有双录务必获取;3)宣传材料:产品说明书、宣传册、PPT等,分析其中是否存在误导性或夸大宣传;4)您的资质证明:能反映您真实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的证据,用以对比风险测评问卷的内容,证明其不实;5)资金流水:清晰的打款记录。
第二步:委托专业律师,对涉案合同及销售文件进行“合规体检”。
由像俞强律师这样精通金融监管规则的律师,逐条审查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寻找:1)条款是否违反监管强制性规定;2)关键风险提示是否足够醒目、具体;3)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歧义或对投资者不公。同时,律师会帮您分析整个销售流程在法律框架下可能存在的漏洞。
第三步:在举证期内,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人出庭。
如果关键证据(如公司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材料、该产品更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由对方掌握,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如果沟通过程中有其他人在场,可考虑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
第四步:准备专业论证,将行业惯例与法律标准结合。
在法庭上,除了讲“事实”,还要讲“道理”。您的律师可以援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民纪要》等一系列监管规定和司法文件,向法庭论证:在私募基金这类高风险、高专业性的领域,“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而“尽责”的标准绝非一签了之,而是贯穿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充分告知的全过程。签名只是一个环节,甚至不能算是最重要的环节。
4. 结语:风险提示与专业支持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及司法实践,仅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维权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于具体证据和法官对“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履行程度的自由心证。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务必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私募基金投资亏损困扰,需要专业的维权策略分析与诉讼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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