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您的投资“挂羊头卖狗肉”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您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认购了某只宣传为“稳健型”、“固收+”的私募基金产品。合同明确约定,资金将投向经严格筛选的优质应收账款或标准化债券。然而,在产品运行期间,您发现净值出现异常、难以解释的剧烈回撤。经多方打听或通过艰难的信息披露申请,您才惊觉,管理人B基金管理公司竟擅自将大部分资金投向了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的高风险非标资产,例如底层不清的资金池项目、雪球衍生品,甚至其关联方的劣质资产。此刻,您面临的是本金的大幅亏损,管理人却以“市场风险”、“投资有风险”为由推诿塞责,甚至失联。您的核心不利点在于:证据掌握在管理人手中,您对资金真实流向一无所知;合同条款可能被管理人利用进行模糊解释;您需要对抗的是一个拥有专业团队的金融机构。
这正是本文要剖析的典型困境。我们将其抽象为:投资者甲与B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认购了“XX稳健增值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低风险资产”。但B公司违反约定,将基金财产大量投向其股东关联方发行的、流动性极差的非标债权,以及高风险的场外衍生品,最终导致基金净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
裁判结果:某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B基金管理公司向原告甲赔偿投资本金损失XX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及合同约定,其违规投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要点(对投资者有利的“敌方情报”):
关键证据的采信:法院高度采信了能证明资金真实流向的证据。例如,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流水,清晰显示资金最终流向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项目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如证监局)对B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调查意见,其中认定其存在“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基金财产”等违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此类文书所载事项在无相反证据时可被推定为真实。相反,管理人单方出具的、未附实际凭证的“投资情况说明”或模糊的季度报告,很可能因无法反映真实底层资产而被法院认定为信息披露瑕疵,甚至构成欺诈。
法律适用的核心:法院的核心裁判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强调管理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信义义务。同时,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明确指出,管理人的义务是“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其行为标准高于普通合同当事人。
过错认定的逻辑:法院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不局限于合同表面文字,而是实质审查资金的最终投向。只要最终投向与合同明确约定不符,即构成违约。法院会认定,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擅自改变投资范围,将资金投向更高风险、流动性更差的资产,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背了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事务的核心原则。此外,未向投资者如实、及时披露这一重大变更,进一步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构成独立的过错。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投资者如何主动出击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面对管理人擅自投资高风险非标资产的违约行为,投资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损失。诉讼是一场需要精密策划的博弈。作为投资者(原告),您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无懈可击的“过错-违约-损失”因果链条。以下策略,旨在帮助您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进攻。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长为投资者在金融资管纠纷中设计精准的诉讼策略,最大化追回损失。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诉讼前的证据固化
诉讼的胜负往往在开庭前就已决定。如果您刚发现管理人违规的苗头,应立即启动证据固定程序,而非等待到期清算。
第一步:书面要求信息披露。立即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出书面函件(建议使用快递并保留凭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基金的资金流水、全部底层资产合同、投资决策记录、估值报告等。管理人的拒绝或敷衍回复,本身将成为其不履行信义义务的证据。
第二步:行政投诉举报并行。在发函的同时,向基金业协会、当地证监局进行实名投诉举报,举报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未如实披露信息”、“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监管部门的受理或后续出具的文书,是诉讼中极具分量的证据。
第三步:梳理全部签约文件。重新仔细审查《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募集说明书》及所有销售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重点标出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等级、信息披露频率和方式的条款。寻找销售人员是否存在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误导您修改风险测评以匹配高风险产品的痕迹。
3.2 证据层面:如何构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体系?
在诉讼中,您需要说服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是导致您损失的直接原因。
核心证据一:资金流向证据。这是“王炸”。尽可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由律师持证调查,获取基金托管账户的完整银行流水。流水中若显示资金直接划转至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主体(如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不明第三方),或用于认购雪球衍生品等合同未允许的标的,将直接锁定违约事实。在(2019)京0106民初6535号等案例中,法院正是基于资金的实际流向认定管理人违约。
核心证据二:监管与自律处分文件。积极调取或申请法院向监管机构调取对管理人的处罚文件。如网页4中青岛裕瑞资产因出借账户被撤销登记、鲲鹏公司因利益输送被警示的案例所示,这些文件能直接证明管理人存在系统性、严重的违规操作模式,其“未恪尽职守”的过错无可辩驳。
核心证据三:管理人失职的间接证据。收集管理人未按时披露净值、季报内容空洞重复、在产品出现重大风险后未采取任何有效保全措施(如诉讼、资产查封)的证据。这可以证明其不仅违规投资,而且在事后放任损失扩大,违反了积极的资产管理义务。
3.3 法律与逻辑层面:如何切割“市场风险”与“管理人过错”?
管理人的核心抗辩通常是:“投资亏损是市场风险所致,与管理人行为无关。”您的策略是必须切断这个逻辑。
主张“风险错配”:强调本案损失并非正常的市场波动,而是由于管理人将本应投资于低风险资产的资金,错误地配置到了完全不同的、更高风险的非标资产领域。这就像医生给感冒患者开了抗癌药,药物本身的毒性(市场风险)固然存在,但让患者承受此毒性的根本原因是医生的错误处方(管理人过错)。您可以引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精神,论证管理人的行为使投资者承受了其从未同意接受的风险。
运用“推定因果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精神,即重大违法行为可以推定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管理人擅自改变基金根本投资方向,属于根本违约和重大违规,足以推定其后的损失与之相关,举证责任应转移至管理人,要求其证明即使合规投资也会发生同等损失(这几乎无法证明)。
追究“利益输送”嫌疑:如果资金投向了管理人关联方,应强烈主张该行为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即“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这不仅是违约,更是对忠实义务的彻底背叛。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对此类行为会给予最严厉的评价。
3.4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四大步骤
如果您已决定或正在诉讼,请按此顺序梳理您的行动:
第一步:证据全面归档。将3.2中提到的所有证据,按时间顺序或类型进行整理,形成清晰的证据清单和说明。特别注意证据的原始载体(如银行流水的盖章原件、监管网站的截图公证书)。
第二步:合同条款深度解读。与专业律师一同,逐字逐句分析合同。不仅看投资范围,还要看“管理人权利”、“免责条款”、“估值方法”等。例如,合同中若使用“成本法估值”,管理人可能借此掩盖非标资产的真实亏损,这本身就是需要攻击的点。
第三步: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您的诉请不应仅是“要求赔偿损失”。应明确列为:(1)确认管理人擅自变更投资范围的行为构成违约;(2)判令管理人赔偿投资本金损失XX元;(3)判令管理人赔偿以XX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按LPR主张);(4)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明确的诉请有助于法官快速理解争议焦点。
第四步:考虑代表人诉讼或合并审理。如果该私募基金涉及众多投资者,可以参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做法,考虑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或推动法院对同类案件合并审理。这不仅能形成合力,降低单个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也能给法院和被告施加更大压力。
4. 风险提示与专业支持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纠纷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和事实认定问题,尤其是损失计算、因果关系论证、管理人偿付能力评估等,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精密研判。
如果您正面临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导致的投资亏损,需要专业的诉讼策略分析与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5. 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商业利益。我们的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重大合同争议、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金融资管诉讼、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商事犯罪辩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诉程序。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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