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不安排与当事人见面或通电话,只是转达口信或者亲笔书信,要求家属代为退赃,怎么办?
建议:
1、除非能确定当事人构成了职务犯罪,且确实有犯罪所得,方可代为退赃;否则,不能听从监委的意见,喊退就退,喊退多少就退多少。
2、一般情况下,家属是不敢公然质疑、对抗监委代为退赃要求的,监委可能会以配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为借口,给家属施压。这种情况下,家属办法就是“拖”字诀,最好的理由是正在筹钱,一直拖到监委的调查期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再说。
这种做法,只有确实干净的家属做得来,否则,是难以顶住监委压力的。
为什么要将案件拖到检察院?
因为,这个时候律师可以阅卷,就能看到监委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最主要的是可以会见到当事人了。
有经验的律师据此就可以作出当事人是否有罪,监委《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不是退赃及退多少,这样就放心了。
如果按监委要求的金额退赃,利弊何在?
先说利。
监委一定会对家属说:按我们的通知退赃后,就会向检察院提出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并且这个意见检察院包括法院一定会重视的,说法确实不假。
弊在何处?
监委从追诉犯罪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有罪及犯罪金额的认定并不是绝对正确的,要不然为什么还要经过检察院审查及法院审判最终才能确定呢?
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某些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意见,但是,家属此前已经按照监委转达的当事人的意见退赃,这个退赃行为就会成为抵消无罪辩护的力量(不是犯罪你退什么赃呢?)。
案件到了检察院直至法院开庭后,再退也来得及。
该退的当然要退,当事人及家属不退,监委也会采取措施追缴,还可能追究家属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上所说,如果监委的通知是“代为退赃”,则要明白,作为家属并没有“代为退赃”的法律责任,家属之所以愿意“代为退赃”,是希望当事得到从轻、从宽处理;但是,如上分析,“代为退赃”了,搞不好会适得其反。
案件到了检察院,特别是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当事人是否有罪,该退多少赃?家属基本上就可以作出正确判断了,这个时候再退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也会得到从轻、从宽处理的。
还有违纪所得,监委也要家属代为退缴,怎么办?当然是有钱先退赃(犯罪所得)。
拿我最近在办一案例举例,与你的情况一样,监委留置期间要求退赃,甚至被留置人也写信出来要求配合,也明确了退赃的金额。
家属硬是挨到检察院,委托我去阅卷确认,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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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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