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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
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总有人利欲熏心
无视法律规定
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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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州公安分局
水上派出所
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查扣作案所用蓝色塑料船
渔网及渔获物
有力震慑了非法捕捞行为
守护了一江清水的生态平衡
此前
水上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线索
在新井冈山大桥
下游300米处的禁捕水域
有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接到线索后
民警立即展开缜密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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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
周边公共视频进行研判发现
一男子趁着夜色
驾驶蓝色无动力塑料船
使用明令禁止的渔具
进行非法捕捞
捕获各类渔获
在固定相关证据后
民警依法将郭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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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铁证
郭某对其
在禁捕水域
使用禁用渔具
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
供认不讳
目前
郭某已被吉州公安
依法处理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吉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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