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此案因涉及脱保车辆、复杂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时许,天色尚暗且下着小雨,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急需就医,独自驾驶丈夫潘某的车辆上路。当她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一辆电瓶车突然窜出,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死亡。
高某回忆称,当时视线不佳,看到陈某时,其已处于路中间,呈现黑色影子状,她并未意识到自己超速。而调查显示,事发时高某驾驶机动车车速达95公里/小时,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为21公里/小时。
这辆引发事故的车辆,车主虽已变更为潘某的朋友沈某,但事故发生前一天完成过户后,车辆尚未实际交付。
更为关键的是,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保险。潘某解释,因更换手机未接到保险公司通知,直至事发后才知晓车辆已脱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为案件的关键环节。松江公安分局交管支队经过详细调查后认定,陈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且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这些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陈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现所有人沈某、前所有人潘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三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隗先生表示,依据我国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标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况下,40%的赔偿比例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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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方式。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指出,虽然车辆已完成变更登记,但未完成交付,车辆占有未转移,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前的登记所有人潘某,所以潘某仍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上述查明事实和法律认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上观新闻、新闻坊、新民晚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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