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继承纠纷并不少见,从九旬老人与媳孙争夺百万遗产,到养女和亲女因父亲遗产对簿公堂,再到六子女因代书遗嘱无效闹上法院,这些案例背后都离不开继承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继承的核心原则是有合法遗嘱按遗嘱执行,无遗嘱则走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首先要明确遗产范围,比如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分得一半,剩下的才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原则上均分,但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一起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能少分甚至不分。
海口年逾九旬的周某,小儿子不幸离世,留下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百万遗产,却被儿媳曾某、孙子周某一掌控。周某认为自己作为父亲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闹到法院。法官考虑到周某年纪大、情绪容易激动,而媳孙一方也在承受丧夫、丧父的痛苦和经济压力,没有简单判决,而是重点做“背对背”调解——一边听周某的诉求,安抚情绪,讲法律;一边和曾某、周某一沟通,指出房产价值不高,若走评估会拖长诉讼,周某的诉求若完全支持,会影响尚未工作的周某一和退休的曾某的生活。最终双方和解,周某及大女儿各继承50万元,其余遗产由曾某、周某一共有。
徐州九旬的张老太更闹心,儿子去世留下5万余元存款,拿着凭证去银行却取不出来,银行说没有遗嘱或法院判决不能给。张老太无奈起诉,法院启用涉老绿色通道,调查后确认她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快速判决帮她取出了存款。
梅州八旬老人去世后,六子女争21万元定期存款遗产,长子拿出自己代书的《经济分配遗嘱》,称是父亲出院时委托他写的,还有父亲签名。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这份遗嘱只有长子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里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最终按法定继承分配了遗产。
广州的老刘去世后,继母桂姨与五子女争房屋遗产。房子是老刘与前妻的共同财产,老刘有二分之一份额,他生前立了公证遗嘱,把这部分份额给桂姨。五子女说继母没权继承亲生父母的房子,还称桂姨虐待父亲,但法院查清楚公证遗嘱没问题,五子女也没异议,最终判桂姨继承那半份产权。
益阳的张其1966年收养了8岁的张霞,没办手续但张霞改了姓,户口落在张家,1999年的族谱写着张霞是长女,后来张其生了亲女张琳。张其去世后,张霞要分遗产,张琳说姐姐没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自己辞了北京工作照顾父亲,张霞去广州带孙子,很少来看;张霞却称自己曾喂猪卖钱给张琳治病,带大妹妹才出嫁,养母去世前都是她照顾,是父亲说以后让张琳照顾才去广州的。双方谈不拢,张霞把张琳告上了法庭。
这些案例里,有的因遗嘱形式不对无效,有的因公证遗嘱受认可,有的因调解化解了亲情矛盾,有的因赡养义务引发争议,说到底都是法律规则在生活里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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